余姚房屋拆迁纠纷案例,案例五则:适用定金罚则时,法院无酌定调整权

咨询
刘牧童律师

刘牧童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征收 房屋违建认定与危房认定案件 国有及集体土地群体性安置补偿纠纷案件

擅长民营企业征收补偿纠纷、重大群体性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处理。专门致力于全国重大涉黑案件的再审、复杂企业征收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并担任国资委等多家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余姚房屋拆迁纠纷案例,案例五则:适用定金罚则时,法院无酌定调整权

一、案例五则:适用定金罚则时,法院无酌定调整权

{"ctype":2,"value":"8718367adab44aed1bd84378a11c8701a08bfb9c","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8718367adab44aed1bd84378a11c8701a08bfb9c?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

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债务合同无效的,定金合同随之无效。【民法典第586条】

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民法典587条】,当事人双方均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8条】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民法典第588条】。即,违约金或定金仅能择一适用,且一旦作出选择,不得更改。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有司法酌减权。【民法典第585条】

但在适用定金罚则时,法律并未规定需要考虑造成的损失而对定金数额进行调整,即,人民法院并无调整定金罚则的裁量权。

上述适用原则的区别,与违约金的性质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而定金的性质是惩罚性的,亦相匹配。

案例一-1:王某辉、刘某与刘某牧、刘某琳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23号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所担保的对象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约合意,并以适用定金罚则为手段实现担保之目的,因此其本质特征是惩罚性。定金与违约金不同,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违约方为其违约行为付出的代价应与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致相当,在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况下允许违约一方提出调减的请求。而在适用定金罚则时,从目前法律规定看,违约方承受的丧失定金的责任仅取决于违约行为本身,并未考虑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因此法律亦未规定可对定金数额进行调整。但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并非定金制度的根本目的,以惩罚为手段来实现合同目的才是制度的价值取向。基于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现为民法典第586条规定),通过对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进行限制,将定金的惩罚性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就是为了保证双方的公平。

在案例一-2:陈某、曾某等与邱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8800号中,遵循了和案例一-1相同的裁判说理逻辑:

关于法院是否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进行调整要求被告返还部分定金。原告认为因案外人原因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且原告并非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损失调整定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此司法解释现已废止,相应规定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取代)的规定,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并非构成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法定理由。

其次,定金以适用定金罚则为手段实现担保之目的,其与违约金不同,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在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况下允许违约一方提出调减的请求。而在适用定金罚则时,从目前法律规定看,违约方承受的丧失定金的责任仅取决于违约行为本身,并未考虑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因此法律亦未规定可对定金数额进行调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部分定金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此外,案例一-3: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德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620号的法院说理中,亦和上述两分判决持相同裁判观点。

案例二:烟台崇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特律师事务所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终2076号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定金的功能系为保障债权实现提供双向担保作用,可以广泛适用于多种合同,无论涉案合同究竟为委托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均不影响本案对金特律所构成违约事实的认定和定金罚则的适用。

关于一审法院适用定金罚则并酌情调整定金双倍返还金额是否正确,二审法院认为,金特律所因未能完成收购协议中承诺的委托收购债权事宜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崇瑞公司双倍返还定金。金特律所辩称涉案债权未能完成收购和转让的原因系案外人导致,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定金返还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不应支持。一审法院关于金特律所构成违约适用定金罚则的认定正确,但以双方签订合同时涉案债权具有不确定性为由,认为崇瑞公司对涉案债权转让未能实现亦“不可谓没有过失”,并据此对返还定金数额进行调整,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商业主体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风险自甘的商业原理,系属不当,应予纠正。

【注:此案件中定金为80万元,诉前被告已先行全额退还;一审法院判定适用定金罚则,但是认为崇瑞公司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亦有过错,酌定被告再返还定金40万。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返还定金数额进行调整,系属不当,纠正为按照80万元返还。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定金罚则不适用酌定规则。】

案例三:黄某松、张某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4705号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585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仅适用于守约方主张违约金的情形,张冬冬在本案所主张违约责任为定金罚则,人民法院并无调整定金罚则的裁量权,黄劲松请求调低返还数额,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

案例四:上诉人闫某与被上诉人戎某搴、原审被告阎某、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5640号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现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8条,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对定金罚则调整的条件仅在于一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而在本案中不存在合同部分履行。致使房屋未在约定期限内更名的直接原因是,因闫某涉其他债务纠纷,致使案涉房屋被司法查封,闫某存在违约,故戎某搴要求闫某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五:朱某、刘某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2785号

本案一审时法院认为,刘某灵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属于违约,朱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刘某灵双倍返还定金,但本案适用双倍返还定金责任过高,应适当酌情予以核减,故刘某灵应承担返还已支付的定金40万元,并承担双倍返还定金13万元,合计53万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综合本案全案案情,虽然刘某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单方增加朱某义务的违约行为,但因存量房买卖过程手续较多,其中许多环节受政策影响较大,刘某灵基于政策影响提出的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其目的仍是为了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反观朱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存量房买卖贷款政策变化以后,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履行,而是利用合同约定不明的漏洞要求解除合同。基于定金罚则的立法目的,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使非违约一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的,才可以视为根本违约而运用定金罚则。而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刘某灵的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朱某对合同不能履行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

综合本案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大小,本案虽不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在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刘某灵仍应当赔偿朱某一定损失。一审虽然酌定定金适用法律不当,但处理结果实质并无明显不当,处理结果较为公允,二审予以维持。

【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本案适用定金罚则,但定金双倍返还责任过高,进行了酌情核减;二审法院结合案情,论证了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以维持实质公允的一审判决结果。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定金罚则不适用酌定原则,为了维持公允的结果,选择了用违约金的裁判路径】

#退购房定金#

同时发表于 民商事案例梳理 公众号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原则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1、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

2、没有实际给付定金;

3、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成约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解释的规定,成约定金是不适用定金罚则的。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下列四种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

1、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

2、没有实际给付定金;

3、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五、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法律分析:

1、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

2、没有实际给付定金;

3、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六、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法律分析:

第一,定金合同有效;

第二,主合同有效;

第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

四,不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余姚房屋拆迁纠纷案例最新

2、余姚房屋拆迁纠纷案例视频

3、余姚房屋拆迁纠纷案例分析

4、余姚拆迁赔偿

5、余姚拆迁办

6、2021余姚拆迁补助

7、余姚专业拆房

8、余姚2020年拆迁

9、余姚拆迁安置办法

10、2021余姚拆迁通告怎么办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余姚房屋拆迁纠纷案例,案例五则:适用定金罚则时,法院无酌定调整权”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余姚房屋拆迁纠纷案例,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余姚房屋拆迁纠纷案例,案例五则:适用定金罚则时,法院无酌定调整权/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余姚拆迁大型机器补偿费用,余姚市拆迁补偿标准

26年01月06日
锦南街道拆迁办电话,余姚下一次拆迁哪里

26年01月06日
余姚土地征收赔偿标准,余姚市征地补偿标准

26年01月06日
仓前镇拆迁计划,余姚仓前路还会拆迁吗

26年01月06日
余姚低塘土地征收造什么,余姚低塘街道五年规划

26年01月06日
2019拆迁计划天津,余姚拆迁规划

26年01月06日
余姚房屋拆迁2021,余姚2021年拆迁计划

26年01月06日
余姚拆迁新标准2026,黄家埠2024年拆迁计划,余姚市拆迁计划

26年01月06日
余姚城市拆迁补偿费用每平方,余姚拆迁多少一平可以赔

26年01月06日
余姚拆迁能有多少钱,余姚房屋拆迁

26年01月06日
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案例,最高院农村唯一住房以违建之名强拆案例可以强拆吗,集体土地征收可以强拆吗

26年01月06日
历史拆迁赔偿案例,房子30年多年了没办有房产证动迁能能赔款吗

26年01月06日
拆迁房屋赔偿纠纷案例,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26年01月06日
拆迁补偿方案案例一,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要点

26年01月06日
拆迁补偿申诉案例,派出所不立案的案子能起诉吗

26年01月06日
两个村集体土地争议案例,最高法案例 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 能否取得使用地所有权

26年01月06日
农村拆迁家庭析产案例,最高院案例库中有没有分家析产纠纷中涉及拆迁补偿分配的案例

26年01月06日
当前农村拆迁案例,农村宅基地老房翻建新规定是什么

26年01月06日
43万拆迁补偿案例,范家屯拆迁最新通知

26年01月06日
骗取征地补偿款案例,骗取土地征收补偿款

26年01月06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6年01月06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6年01月06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6年01月06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6年01月06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6年01月06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6年01月06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6年01月06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6年01月06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1月06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1月06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