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法律分析:居间合同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支付报酬的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三)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四)、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导读:
签订房产中介居间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为您总结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通过房产中介居间下,达成购买意向的,中介公司一般会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要求双方先行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或类似协议。
签订这类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交易条件尚未完全达成一致或尚不具备签订正式合同的全部条件时,由其中一方(通常是买受方)先行提出大致的交易条件。
若对方(通常是出卖方)能够接受并签署,则视为双方对交易条件基本达成一致。
在约定期限或条件具备时,双方即按照约定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提醒并建议,签订房产中介居间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房产中介资质】购房人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
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谨慎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法,实践中不乏中介公司人员卷款而逃的案例。
二、【明确中介费用】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黑收费
。
同时根据《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
居住房屋买卖中介费不超过成交价的2%
,也就是说对于买卖其中一方,最多只能收取1%的中介费,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
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但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付哪一步的中介费。
注意居间合同要求一次性支付中介费用或只介绍买、卖双方认识就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相关条款。
另外现在上海地区的银行贷款都不在支付返利,有可能房产中介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办理贷款的服务费。
律师理解,支付可以但也只能支付给银行,由银行出具服务费收据,房产中介费用只能是成交价的1%
。
三、【买卖双方资料】这个方面主要是出卖方,需要提供房产证、银行贷款情况、有无司法限制、有无租赁、有无抵押等相关资料(应要求房产中介出具该房屋所在地交易中心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俗称产调)对于买方也就是身份证明。
四、【意向金转定金】一般买方付了意向金,在规定的日期内是不得退意向金的,如在此期间卖方签字确认,并收取了意向金,则转变为定金。
那么此时如有变化,则要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
所以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尾款等款项。
如果是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
霸王条款,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降低纠纷、损失发生。
五、【房款支付事项】买卖过程中各期支付金额、期限及方式都是要注意,一经确认,不按约履行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要量里而行,多给自己留有时间和空间;
税收、相关费用等的承担及各类更名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
该房屋内是否存在未迁出户口及迁出期限等各项内容均应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
另外,若涉及车位问题,也需由双方进行明确约定。
六、【交房设备户口】交房要明确时间,逾期应约定迟延履行金;
设备装修价款如另外作价,则应另签协议,避免多缴税费。
户口最好是交易过户前迁出,同时也需要明确约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个一定要千万注意。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请专业房产律师陪购,避免发生不可预料的风险。
法律分析: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律分析:
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的合同,居间合同是买受人和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导读:
签订房产中介居间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为您总结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通过房产中介居间下,达成购买意向的,中介公司一般会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要求双方先行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或类似协议。
签订这类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交易条件尚未完全达成一致或尚不具备签订正式合同的全部条件时,由其中一方(通常是买受方)先行提出大致的交易条件。
若对方(通常是出卖方)能够接受并签署,则视为双方对交易条件基本达成一致。
在约定期限或条件具备时,双方即按照约定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提醒并建议,签订房产中介居间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房产中介资质】购房人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
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谨慎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法,实践中不乏中介公司人员卷款而逃的案例。
二、【明确中介费用】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黑收费
。
同时根据《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
居住房屋买卖中介费不超过成交价的2%
,也就是说对于买卖其中一方,最多只能收取1%的中介费,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
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但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付哪一步的中介费。
注意居间合同要求一次性支付中介费用或只介绍买、卖双方认识就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相关条款。
另外现在上海地区的银行贷款都不在支付返利,有可能房产中介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办理贷款的服务费。
律师理解,支付可以但也只能支付给银行,由银行出具服务费收据,房产中介费用只能是成交价的1%
。
三、【买卖双方资料】这个方面主要是出卖方,需要提供房产证、银行贷款情况、有无司法限制、有无租赁、有无抵押等相关资料(应要求房产中介出具该房屋所在地交易中心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俗称产调)对于买方也就是身份证明。
四、【意向金转定金】一般买方付了意向金,在规定的日期内是不得退意向金的,如在此期间卖方签字确认,并收取了意向金,则转变为定金。
那么此时如有变化,则要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
所以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尾款等款项。
如果是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
霸王条款,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降低纠纷、损失发生。
五、【房款支付事项】买卖过程中各期支付金额、期限及方式都是要注意,一经确认,不按约履行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要量里而行,多给自己留有时间和空间;
税收、相关费用等的承担及各类更名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
该房屋内是否存在未迁出户口及迁出期限等各项内容均应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
另外,若涉及车位问题,也需由双方进行明确约定。
六、【交房设备户口】交房要明确时间,逾期应约定迟延履行金;
设备装修价款如另外作价,则应另签协议,避免多缴税费。
户口最好是交易过户前迁出,同时也需要明确约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个一定要千万注意。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请专业房产律师陪购,避免发生不可预料的风险。
法律分析: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具备以下条件的具有法律效力:
1、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协议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房屋拆迁居间合同怎么写
2、房屋拆迁居间合同范本
3、房屋拆迁居间合同有效吗
4、拆迁居间协议
5、拆迁工程居间合同
6、房屋拆迁中间人居间协议
7、拆除居间合同
8、拆除项目居间协议
9、民房拆迁合同
10、拆迁终止合同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