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1、选择最直接简单的方法,就是带着当初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的复印件和征收方协商;2、协商不了,咱们就去本级政府举报;3、咱们还可以联合起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征收方违约来解决争议。
2005年吴先生等人所在村纳入城中村改造,大家都选择了现房安置,签订了1:1的补偿安置协议。拆房后拆迁办承诺,两三年盖好房子就可以交房了,但直到2019年安置房才建好。吴先生最近接到了交房通知,他高高兴兴去领房,却被告知“一平方房屋要补2000元差价”。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当年安置房的定价太低,现在房价涨了,安置房也要根据市场调整”。
拆迁户进退两难:不补差价拿不到房,补差价交不上钱
本来要领房的拆迁户被难住了。
有拆迁户抱怨说:“从2005年拆房到2019年交房是不是等了十几年?没有补贴我们,还要多收我们钱,这我们接受不了。”
吴先生也反对补差价,他盘算了下,自家被征收的房屋90平,一平补2000,那就是18万元。“多交18万元,那当然生活会产生很大的困难了。我要借钱才能交齐,房子被拆14年后才拿到房,最后还要背一身债。”
拆迁户们要求工作人员拿出涨价的文件,工作人员也拿不出来,还推脱说,是“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吴先生等人表示,“如果协商解决不了,那我们只能去起诉他们了。”
拆迁户不补差价行吗?法律上支不支持拆迁户按协议拿房?
补偿协议能不能约束征收方?定好的安置购买价,交房时擅自变更违不违法?村民们又该怎么办?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这几个问题进行解答。
《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有效的,对于征收方当然有约束力。补偿协议中也明确了安置房购买单价,征收方在交房时临时涨价,显然属于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这是不合法的。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对应吴先生等村民的房子是2005年被征收的,补偿定价理应按照征收评估时点(2005年)的价值确定的,安置房的定价也理应参照这个标准。所以,拆迁办不能以2019年的房价来要求2005年确定的安置房价值,更不能要求吴先生补交差价。
交房时安置房乱涨价该咋办?律师递上三妙招
自己的安置房不能领,还要补差价,换作任何人都会一肚子气。但总得有个解决办法,如何既能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安置房又不用补差价呢?
即明拆迁律师给您提供的建议有三条。
首先,选择最直接简单的方法,就是带着当初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的复印件(原件千万别带上,“丢”了就没法维权了)和征收方协商,在黑纸白字面前,这是无法抵赖的。
其次,协商不了,咱们就去本级政府举报,让政府为咱们做主。
再次,咱们还可以联合起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征收方违约来解决争议。
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咱们不仅可以要求征收方按协议交房,还可以就违约带来的损失,另行提出赔偿诉求。
说到这里,必须提醒大家:咱们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定不能是空白协议、必须明确安置面积及安置地点、安置房购买价、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并且保留签字盖章的协议原件。这样才能打牢维权的基础。
法律主观:
在房改中住房补贴怎样补一、住房补贴可能只在大中城市增发。
住房补贴是由于现行职工工资收入与住房价格之间的差距过大而增发的。
现在一般小城市(镇)房价收入比(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价与家庭平均年收入比)在合理的范围内,普通工薪阶层(中等收入家庭)在建立 住房公积金 后,均能以其工资收入加上住房金融支持,买得起经济适用商品住房。
因此,在一般小城市(镇)可以考虑不必发住房补贴。
二、关于住房补贴的比重。
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
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
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主要根据房价收入比,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
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价低一些,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
三、关于住房补贴发放的方式。
住房补贴可以采取按月计发。
按月发补贴对增加住房的有效需求影响度大,可以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配合下,使更多的职工在较早期就实现住房消费,然后用补贴和收入逐步归还贷款,因此,按月发住房补贴应该是主要的补贴方式,对需要补贴的职工比较少,补贴比较小,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不甚稳定的城市和单位,可一次性对买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四、关于财政资金转换问题。
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可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五、关于房改政策的衔接性。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决定》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六、关于企业的住房补贴。
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
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财政、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企业所得税 税前列支的工资数额。
七、允许购建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
目前,各地各系统购建住房资金是多渠道和多样化的,在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时,除利用好原有基础建设投资资金的转化外,还应特别注意保留和扩大多方筹集的建房资金,以保证的增加住宅建设的规模。
法律分析:
多退少补,超出平方的钱可以拒交。
拆迁安置房超出面积的合法部分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拆迁有安置房的,可能还有补偿金。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法律主观:
在房改中住房补贴怎样补一、住房补贴可能只在大中城市增发。
住房补贴是由于现行职工工资收入与住房价格之间的差距过大而增发的。
现在一般小城市(镇)房价收入比(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价与家庭平均年收入比)在合理的范围内,普通工薪阶层(中等收入家庭)在建立 住房公积金 后,均能以其工资收入加上住房金融支持,买得起经济适用商品住房。
因此,在一般小城市(镇)可以考虑不必发住房补贴。
二、关于住房补贴的比重。
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
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
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主要根据房价收入比,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
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价低一些,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
三、关于住房补贴发放的方式。
住房补贴可以采取按月计发。
按月发补贴对增加住房的有效需求影响度大,可以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配合下,使更多的职工在较早期就实现住房消费,然后用补贴和收入逐步归还贷款,因此,按月发住房补贴应该是主要的补贴方式,对需要补贴的职工比较少,补贴比较小,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不甚稳定的城市和单位,可一次性对买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四、关于财政资金转换问题。
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可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五、关于房改政策的衔接性。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决定》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六、关于企业的住房补贴。
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
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财政、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企业所得税 税前列支的工资数额。
七、允许购建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
目前,各地各系统购建住房资金是多渠道和多样化的,在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时,除利用好原有基础建设投资资金的转化外,还应特别注意保留和扩大多方筹集的建房资金,以保证的增加住宅建设的规模。
法律分析:
房屋被拆迁十年后仍然没有安置的,被征收人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部门给予安置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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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赔上千万,住房补贴和拆迁安置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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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