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屋拆迁协议补充证据,拆迁律师:拆迁中,房屋产权不明确,可以签订补偿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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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屋拆迁协议补充证据,拆迁律师:拆迁中,房屋产权不明确,可以签订补偿协议吗?

一、拆迁律师:拆迁中,房屋产权不明确,可以签订补偿协议吗?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都能遇到,比如我们最常遇到的补偿不合理、合法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强拆合法房屋或是违法拆除未登记的房屋、以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半夜房屋被强拆等等,一旦遇到这些行为,那势必会对被拆迁人利益产生影响。

所以在征地拆迁中,如果碰上了上述我们所提到的情况,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地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房屋拆迁前后的照片,与征收方谈判时的录音,强拆过程中的现场照片、录像以及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除了我们常碰到的问题之外,以下这个情况也时有发生,就是房屋产权不明确。房屋产权不明确,自然也会带来一定的麻烦,尤其是当遇上征地拆迁时,自然而然地也就产生了利益纠纷,那么当房屋产权不明确时,双方能签订补偿协议吗?补偿纠纷又该如何解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一般而言,这个补偿是基于房屋产权明确,是合法建筑的基础上,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后,需签订一份拆迁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那么如果房屋产权不明确的话,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补偿协议吗?

如果现实生活中,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是不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只能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房屋予以提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等到房屋产权问题解决后,也就是确定了谁是房屋所有权人之后,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征收补偿款发放至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补偿。

简单点来说就是,在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若征收方与具有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该补偿协议也可能是不合法的,可能也会被法院撤销或是确认无效,而协议签订也只能等到确定了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之后再签。

最高法院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如果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应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未充分尽到调查职责,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情况下,即与有关人员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征地拆迁关系到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之前,一定要尽早地弄清楚自家房屋的情况,避免自己应得的补偿有所流失,另外,也建议大家,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时,法律就是很好的救济方式,在必要的时候,广大被征收人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补偿协议不一致怎么办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不能直接起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怎么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法律分析: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能起诉吗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不能直接起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产权不明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如何确定

拆迁补偿协商不一致可以诉讼。

拆迁补偿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被拆迁人可以就补偿数额与拆迁人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协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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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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