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房产分割公正,宅基地分家析产需要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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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国有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拆迁 农村宅基地纠纷

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农村拆迁房产分割公正,宅基地分家析产需要公正吗?

一、宅基地分家析产需要公正吗?

宅基地分家析产是否需要公正,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一方面,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宅基地分家析产协议只要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经过公证程序。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对分家析产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签署了书面协议,那么该协议就具备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内容。

另一方面,虽然公证并非宅基地分家析产协议的生效要件,但经过公证的协议在证明效力上优于未经公证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如果双方希望进一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确保其得到更好的履行和保障,可以选择对宅基地分家析产协议进行公证。

综上所述,宅基地分家析产是否需要公正并无强制性要求,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双方对协议内容无争议且信任度较高,可以选择不进行公证;若希望提升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保障程度,则可以选择进行公证。

二、什么叫宅基地析产

宅基地能析产。

析产时,法院应根据宅基地使用证上的面积进行分割,如果当事人诉请指向某一具体房间,需要测量的只是该房间面积。

法院根据测量结果和应分得份额作出判决,该补偿的补偿。

如果当事人仅要求确认份额,便无需测量。

如果当事人对使用证上的面积不服,应当告知其向国土部门申请变更或提出行政诉讼。

一、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质)

作为一种独特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对宅基地除了享有占有、收益等一般用益物权的内容外,还享有在土地上建造住房、附属设施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严格:

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问题。

(二)客体:

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三)内容:

以“户”为单位。

(四)取得:

具有行政审批性和无偿性的特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无期限性和不可分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不存在限制,只要房屋或建筑物存在,该房屋或建筑物所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就一直存续着;

若房屋或建筑物毁损或灭失,只要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愿意修复或重建(必要时经过批准),那么其对土地的使用权便可以长久地存续下去。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和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附随设施相分离而单独转让或处分,只能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行转让或流转。

三、宅基地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法律分析:

确定宅基地房屋及其动迁补偿利益的权利归属及共有权人各自所享有的份额后,可根据该比例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农村宅基地怎么析产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是无法正常买卖的,只能够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中流转。

但是宅基地所有权人进行析产还是可以的,而且析产的方式有很多种如下:

1、根据协议析产;

2、遗嘱分割;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聘请律师协调、律师见证或诉讼;

5、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五、宅基地可以分家析产么

宅基地能析产。

析产时,法院应根据宅基地使用证上的面积进行分割,如果当事人诉请指向某一具体房间,需要测量的只是该房间面积。

法院根据测量结果和应分得份额作出判决,该补偿的补偿。

如果当事人仅要求确认份额,便无需测量。

如果当事人对使用证上的面积不服,应当告知其向国土部门申请变更或提出行政诉讼。

一、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质)

作为一种独特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对宅基地除了享有占有、收益等一般用益物权的内容外,还享有在土地上建造住房、附属设施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严格:

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问题。

(二)客体:

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三)内容:

以“户”为单位。

(四)取得:

具有行政审批性和无偿性的特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无期限性和不可分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不存在限制,只要房屋或建筑物存在,该房屋或建筑物所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就一直存续着;

若房屋或建筑物毁损或灭失,只要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愿意修复或重建(必要时经过批准),那么其对土地的使用权便可以长久地存续下去。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和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附随设施相分离而单独转让或处分,只能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行转让或流转。

六、宅基地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析产时,法院应根据宅基地使用证上的面积进行分割,如果当事人诉请指向某一具体房间,需要测量的只是该房间面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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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房产分割公正,宅基地可以分家析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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