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项目暂停就长期租赁农民的承包地?补偿安置申请不可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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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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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征地项目暂停就长期租赁农民的承包地?补偿安置申请不可无视!,我们村的土地被永久征用,却按租地清算,合理吗

征地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暂停”,街道办便与社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先将涉案承包地长期租赁占用下来?这难道不是变相的“以租代征”,难道不会致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受损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何枫、王威律师在江苏省N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征地”农民向区政府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却未收到任何答复。理由是本案中不存在征收行为,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已回函答复了当事村民的疑问。

那么,区政府是否应当对村民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呢?规划部门的回函能否替代区政府的答复呢?

【全面履职不答复,原来背后隐藏着“以租代征”】

委托人金先生是江苏省N市某社区某组村民,在该村民小组拥有的承包地因省道建设工程被长期占用。

2016年8月,委托人曾与社区签订青苗补偿协议,项目方对地上青苗给予了补偿,但涉案项目始终未能依法全面启动。

眼看着自己的土地被占近10年仍得不到完整的征地补偿安置,金先生决定不再消极等待下去,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何枫、王威律师主动争取补偿安置。

2025年3月,金先生向N市xx区人民政府邮寄《全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书》,请求区政府对其承包的若干亩土地依法全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区政府在签收后未作出任何答复。

2025年6月,金先生在何枫、王威律师的指导下向江苏省N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区政府就其提交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本案审查中,区政府答复称早在2018年4月,街道办即与社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街道自2016年5月起租用该社区200余亩土地直至该地块有征用计划,每年按800元每亩支付土地租赁费。

也就是说,涉案土地并未被依法征收为国有,而是长期被街道办“租用”。且施工方已于2017年对项目红线内土地进行了清障和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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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自局的答复不能替代区政府的处理和答复】

被申请人区政府据此进一步指出,涉案土地并未被依法征收,申请人金先生仍是其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且不享有征地补偿安置权益。区政府也因此不对其涉案土地具有补偿安置职责。

同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xx分局已对申请人的土地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其土地并未被征收。市规自局已于2025年4月依法作出《关于金xx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法律事宜律师函的复函》,对申请人的征地补偿事项作出了答复。据此,区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区政府认为申请人已通过市规自局的复函了解了其涉案土地的情况,再就此向区政府申请履职系重复申请,不应予以受理。

王威律师小组的何枫、王威律师在听取意见等环节中指出,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将其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区政府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和处理明显不当。

本案中市规自局作出的《复函》并不能替代区政府的依法履职,其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并答复。

案件结果

2025年9月2日,江苏省N市人民政府经延期审理30日作出〔2025〕x行复第4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xx区人民政府对金xx的《全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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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提示

王威律师小组的何枫、王威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以租代征”进而长期占用农民的土地显然是非法的,这和法律所鼓励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完全不是一回事,不容刻意混淆。

就本案而言,省道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而“暂停”,究竟暂停到什么时候?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形下长期以租赁的名义占用村民的土地,是否涉嫌土地违法?这无疑是需要相关部门给出答案的。

而一旦自己的承包地长期“漂泊”在外无从实际控制,农民朋友们就要尽早有所警惕,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捍卫自己的土地权益,力争早日让自己的土地权益处于可确定的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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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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