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投资一定数额才能拿到搬迁补偿费?这个企业老板太难了
导读:征地补偿协议是征收方为履行征收职责并给予被征收人一定补偿而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政协议的广泛运用已经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从权力服从关系转变到平等合作关系是社会治理模式转变的必然结果。这就要求行政主体依法依规签订行政协议,签订行政协议后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内容。但今天分享的一个案例,作为行政主体的征收方却在协议里加入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奇怪义务,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一份奇怪补偿协议:投资额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拿到搬迁补偿
2011年2月份,张某经营的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所在地被划入征收拆迁范围,该地块于2007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拆迁的到来,打破了张某原本平静的经营的状态。
莆田市人民政府对莆田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制定的具体搬迁补偿细则公布后。2015年3月8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城区政府)委托房地产估公司对卡朱米公司企业资产搬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
2017年1月22日,莆田市磐龙山庄项目指挥部受荔城区政府委托与卡朱米公司订立《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
奇怪的是,这份征迁补偿协议里关于搬迁补偿费的履行是有条件的。按照协议的约定,征收方预留卡朱米公司1200多万的搬迁补偿费作履约保证金。张某的公司只有开展兼并重组且兼并重组投资额需大于3600万元时,才能向征收方提起申请,审核通过后才可以获得履约保证金。
2017年5月15日,卡朱米公司以补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协议。
民事or行政案件?
张某在律师的指导下,针对荔城区政府提起诉讼。荔城区政府主张,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属于民事案件。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明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显然,诉争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律师剖析三大违法点
根据补偿协议规定,卡朱米公司要获得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素:企业兼并重组和投资额必须大于征迁补偿额。
这样的协议规定,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规定:
(1)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商业交易规律表明,企业的兼并重组需要找到合适的兼并方,并就兼并达成合意,所以《补偿协议》的兼并条款,不能由卡朱米公司独立意志完成,需要第三方配合。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所应遵循的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荔城区政府没有考虑到实践中商业运作模式和商业背景。补偿协议简单约定“搬迁补偿费预留1200多万作履约保证金,并需要开展兼并重组等程序经荔城区政府审核,才可以获得履约保证金。”,按照此协议,形式上补偿协议对卡朱米公司搬迁补偿费做出安排,在商业操作中,卡朱米公司很难得到补偿款,实质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3)违反了行政法规定的禁止不当联结原则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行政法原则性规定,即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不当联结是指行政主体作出某项行政行为来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一个与行政行为无正当关联的义务。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获得拆迁补偿属于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补偿协议的订立,在形式上虽然符合自愿、平等的协商要求,但是行政机关利用优势地位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明显不对等的条件或者义务,搬迁补偿款形同虚设,实质上不存在平等协商的意思表示,违反了禁止不当联结原则。
最终,法院认为,补偿协议约定将搬迁补贴额预留12,104,576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卡朱米公司需开展兼并重组且兼并重组投资额需大于征迁补偿额36,182,713元,并经荔城区政府审核后,才可以取得履约保证金。该条款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政协议显失公平。遂判决撤销该补偿协议。
荔城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明拆迁补偿律师提醒,生活中,行政机关往往运用其优势地位,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一些千奇百怪的义务,实质上剥夺相对人法定权利。剖析案件法律要素时,穷尽法律规则救济的前提下,还可以运用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寻求出路。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25年10月27日发布)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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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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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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