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12户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的国有土地上平房被强制拆除7年,征收补偿决定中竟没有货币补偿选项,且老百姓原地安置的诉求也完全得不到重视……这是发生在山西省D市的真实案件。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闫会东代理了这起案件,而委托人对补偿决定的诉讼一审竟未获支持。那么,问题究竟出在了哪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会作出怎样的终审裁判呢?
15年的煎熬和等待,是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带给山西省D市市区12户居民一生的痛!
2010年3月,D市政府作出32号《关于4处文物保护单位修复工程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拆迁征地的通告》,涉案12户居民的国有土地上平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然而征收方却并未严格依法依规协商补偿事宜,而是采取了断水断电等逼签的手段。涉案房屋在当年即无法正常居住生活,委托人不得不举家搬离……
2015年12月,市政府发布《关于棚户区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房屋征收的通告》,并于数日后发布新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委托人的房屋在新的通告及方案范围内。
涉案院落中此时仍有12户丁姓人家未能签约搬迁。他们要求征收方给予其原地回迁安置,但征收方却称涉案国有土地已规划为未来博物馆项目建设用地,委托人的要求“不合情理,无法满足”……
2018年10月,在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形下,涉案平房被全部强制拆除。而彼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施行7年,“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对委托人而言似乎像说梦话一般。
2020年1月,区政府终于想起了依法补偿这回事,向委托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为其外迁安置现房一套,由其限期支付面积差价,同时由征收方支付其搬迁费300元。
可就是这样一份“挂一漏万”的补偿决定书却并未依法及时送达,直至2024年4月委托人起诉强制拆除行为的案子中,区政府才当庭提交了这份4年前作出的补偿决定!
堂堂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难道连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都无法保障吗?旧城区改建类项目难道不该保障“回迁安置”吗?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真的一户只有区区300元吗?
回望自己那不明不白远去了十余年的家园,委托人丁先生等12户的心情无法平静。他们决心依靠法律维护自己心中对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信仰!
委托人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律师指导下,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令委托人大感意外的是,异地管辖此案的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已规划为博物馆项目建设用地,无法满足原告的原地安置要求是可以确定的。
涉案补偿决定书虽存在没有明确履行期限,未明确过渡费的补偿,搬迁费少给一次等应予纠正的瑕疵,但主体仍应认定为合法。
市中院据此作出本案一审判决,责令区政府向原告丁先生等12户履行涉案补偿决定书,并在60日内向其支付过渡费和搬家费。原告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诉请被驳回。
起诉撤销却被判履行,委托人丁先生等人对此完全无法接受,在闫会东律师的指导下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中,被上诉人区政府认可其补偿决定中未提及货币补偿选项,但仍坚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明所合伙人闫会东律师则在庭审中指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点众多,其被依法撤销不存在任何争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在旧城区改建类项目中应当保障就近地段或者改建地段的回迁安置。
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且仅给予当事人外迁安置房这一个选项,明显剥夺了其合法的补偿权益。且被告所谓的“涉案国有土地已规划为博物馆项目建设”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仅系其单方的陈述,显然不应被法庭采信。
本案中被告区政府未能在房屋被拆除前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其所作补偿决定直至2024年4月才在另案庭审中被作为证据出示,此时的补偿决定内容完全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具体的补偿金额和项目等均需重新计算并酌情予以增加。
2025年10月3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晋行终561-572号《行政判决书》,基本采信了闫会东律师的代理意见,终审判决撤销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案一审判决,撤销区政府于2020年1月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区政府在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省高院在裁判理由部分中明确提及“被上诉人区政府应当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直面矛盾、依法行政,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给无视自身补偿职责的征收方以狠狠的教训和批评。
而这样的案件,无疑应当彻底封存在2025年及以前,不应在征收拆迁的任何时间、地点再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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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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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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