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征地一公告二公告三公告分别指的是征地过程中的不同公告环节。以下是对这些公告环节的详细解释:
1)征地一公告征地一公告通常指的是拟征地公告。这是征地程序的起始环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根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政府在拟征收土地之前,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限至少为三十日。这一公告的目的是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确保征地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合法性。
2)征地二公告在征地程序中,并没有明确的“二公告”这一法定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征地二公告可能被理解为是在征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的决定公告。这一公告通常会公布完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明确征地的范围、目的和具体实施步骤。这一环节的存在是为了进一步确保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征地三公告与征地二公告类似,征地三公告也并非法定环节,而可能是在征地过程中的某个重要节点发布的公告,如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在征地过程中,对于尚未签约的村集体或农户,政府可能会根据此前进行的实地测量、评估等材料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予以公告。这一公告的目的是明确对未签约者的补偿安置方案,并督促其尽快完成签约和搬迁工作,以确保征地项目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和征地程序的完善,原《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已不再完全适用。因此,在具体征地过程中,各地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告环节进行调整和优化。被征地农民应密切关注政府发布的各类公告,及时了解征地动态,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是国家为了规范农村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而实施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1)政策背景与目的- 政策旨在通过征收调节金,调节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而产生的增值部分,确保国家及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得到合理体现。
- 同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和民生领域,避免资金过度涌入土地市场形成泡沫。
2)调节金的计算方式- 调节金通常基于土地转让时的增值额计算,即转让价格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 具体计算公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遵循增值额确定、适用税率选择、应纳税额计算等步骤。
- 例如,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落在某一税率档次内,则按照相应税率缴纳调节金。
3)征收范围与对象- 征收范围主要包括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
- 征收对象为转让方,即取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或个人等。
4)政策意义与影响- 抑制投机行为:增加土地转让成本,遏制土地投机和囤积居奇现象。
- 稳定市场秩序:在土地市场过热时,调节金的征收能够平抑土地价格上涨势头。
- 增加财政收入:为国家及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税收来源。
- 引导投资方向: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和创新领域。
土地储备和征收是土地管理领域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它们在目的、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1. 概念与目的差异
- 土地储备: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完成土地的收购,再将其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地方财政收入,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土地市场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 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其直接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
2. 法律依据与程序
- 土地储备:通常依据地方政府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行,涉及土地的收购、储备、供应等环节。具体程序包括土地收购计划的制定、土地收购与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经营管理、土地供应等。
- 土地征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征收程序包括征收方案的制定与审批、征收公告的发布、补偿方案的协商与确定、征收实施与补偿支付等。
3. 法律后果与补偿
- 土地储备:土地储备后,土地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仍为国有土地。储备土地在出让给新的土地使用单位前,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储备土地的供应方式通常包括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
- 土地征收:征收后,土地性质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征收过程中,国家必须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补偿费用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储备和征收在概念、目的、法律依据与程序、法律后果与补偿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土地储备更注重土地市场的调控与优化,而土地征收则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两者在土地管理领域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
集体土地使用权评估规范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是一个复杂且需遵循特定规范的过程,旨在确定集体土地在特定时点的合理价值。以下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评估规范的详细阐述:
1)评估基础与原则1. 评估基础:
-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评估需考虑土地的基本信息,包括位置、面积、形状、使用年限及剩余年限、土地用途等。
2. 评估原则:
-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 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和技术标准,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2)评估方法与程序1. 评估方法选择:
- 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等。
- 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市场活跃、交易案例丰富的地区;收益还原法适用于具有稳定收益预期的土地;成本逼近法适用于新开发或未充分开发的土地;剩余法适用于待开发的土地项目。
2. 评估程序:
- 明确评估目的和对象:确定评估的具体目的,如转让、抵押、征收补偿等,并明确评估对象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范围。
- 资料收集与现场勘查:全面收集土地相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市场交易资料等,并进行现场勘查以了解土地的实际状况。
- 选用评估方法并计算:根据收集的资料和现场勘查结果,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计算,得出初步评估结果。
- 结果分析与确定: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分析,考虑特殊因素和政府规划的影响,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
3)评估报告撰写与审核1. 评估报告撰写:
- 评估报告应详细、规范地记录评估过程、方法和结果,包括标题、文号、致委托人函、评估师声明、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说明、评估方法和过程的详细描述、明确的评估结果及其有效期、相关附件等。
- 评估报告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误导性陈述。
2. 评估报告审核:
- 评估报告完成后,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审核,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评估方法不当、数据错误或结论不合理等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4)特殊注意事项1. 权属与法律状况:
- 在评估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土地的权属与法律状况,确保土地的合法性和权益清晰。
- 如发现权属争议或法律纠纷,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或当事人沟通解决。
2. 政府规划与政策影响:
- 政府规划和政策变更对土地价值有重要影响,评估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 如发现政府规划或政策有变动趋势,应及时调整评估方法和参数以反映这一变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是一个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评估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规范,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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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土地储备和征收的区别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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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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