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十余年以来,在行政诉讼尤其在土地房屋征收、民商事争端解决、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刑事辩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大量的胜诉案例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导读:据三联生活周刊等多家媒体近日报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陆续出现一些涉嫌“反应过度”的非理性现象,突出表现为一些农村地区的村委会擅自决定封村断路,一些大城市城乡接合部的村委会阻止外来务工人员返回租住房屋,或者直接给返回住户家门“上锁”等。目前,这些做法已被各地方政府明确为“不当”,并已严格要求其纠正。那么,《传染病防治法》对此究竟有着怎样的规定呢?遭遇村委会在疫情防控中的“村民自治”行为,普通村民、租户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要点一:村委会无权擅自采取封村断路、阻止租户回家等措施】
要弄清村委会究竟是否有权封村断路、阻止租户回家、直接给外来户的房门上锁禁止其外出,我们可以从《传染病防治法》中找到答案。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这里的“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据此可知,无论是针对某个特定“场所”的隔离(封闭)措施,还是针对某个“疫区”的彻底封锁,都只能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来决定并实施。
而村委会、居委会的法律性质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仅为依合同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民事主体,它们显然均无权擅自采取前述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的防控措施。
当然,在相应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它们是有义务配合落实这些防控举措的。
对媒体接二连三曝出的这类不当情形,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明法律知识十问十答(三)》中明确指出,城镇、村庄无权自行封锁、限制居民出行。未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置路障,以堆石头、泥土、挖掘损毁道路等方式封锁村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角度考量,上述极端、过激做法也存在很大风险隐患。试问,进村道路被阻断,万一村内发生疫情、火情或者村民需要紧急就医,救援人员该如何进入?
更为基础的一点是,法律所定义的“隔离”“封锁”绝非破坏、损毁道路的起码通行条件,这是“驴唇不对马嘴”的两个性质的行为,不能将“挖断道路”理解为“隔离封锁”。
此外,对于尚未发生疫情的社区、村庄,居民的自由出入、居住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这点应为人所共知的事实,疫情的防控更不应无故区分“本地人”和“外地人”。
【要点二:能不能直接给外地返回人员上锁实施“隔离观察”?】
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在前述《十问十答(三)》中明确,社区、村庄应教育、劝导返回人员自行隔离观察相应天数。对不听劝阻的,可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简言之,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角度看,强行给居民家的大门上锁系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有权的行政机关来依法实施,社区、村庄无权擅自实施。
擅自对居民采取封门、堵门、看守等措施阻止其外出的,将涉嫌非法拘禁,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所谓“居家隔离观察”从其定义上看也不包括“强行上锁”,二者绝不可被随意做等同解读。
【要点三:遇到社区、村的不公正待遇,我该怎么办?】
在明律师提供大家4方面权利救济思路,希望能确保大家在疫情期间的人身、居住、出行权利不受侵害。
其一,直接拨打当地的12345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反映情况,一般而言12345会迅速将问题反馈到基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错误的防控措施将被很快纠正;
其二,通过微信的“支付→城市服务→疫情专区→征集疫情防控线索”功能向国务院办公厅提出改进和加强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
其三,对于直接给家门上锁的情况,直接拨打110报警;
其四,对已有上级政府明令禁止仍坚持“村民自治”说辞,拒不解除错误封锁、断路、拘禁行为的村委会,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有损失的还可主张行政赔偿。
最后在明律师要针对所谓“村民自治”再啰嗦几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上述决定、文件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故此,“村民自治”绝非没有任何边界、限制,“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的想法必须摒弃,任何人的“县官不如现管”也逃不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老理。
在明拆迁律师衷心祝愿大家顺利渡过疫情最艰难、严峻的时期,理性、人性化地善待周边群众,共同迎接更加美好灿烂的新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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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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