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涛,1972年生,济南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在征地拆迁领域研究造诣颇深。志在为广大征地拆迁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
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对拟拆除的违建房屋,在强制拆除前,会下达两个重要的文件——《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下达上述决定书时,必须同时告知救济途径: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向该部门的同级政府复议,或者可以向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复议。那么,如果决定书中只告知了一个复议机关,是否合法?向上级政府复议上述决定书时,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对此主动审查合法与否?又是否能以告知可实现救济权利的复议机关不全而撤销上述决定书?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青锋律师将通过本团队的一则具体案例,为您解答疑惑。
案情介绍:复议机关的告知竟致限拆决定被撤
2020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以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某有限公司限期拆除案涉房屋,并告知其“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月15日,涉案有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首先,被申请人没有作出113号行政处罚的职权依据;其次,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现场勘测,涉案地块位置、面积不详;最后,涉案房屋不违反乡村庄规划,作出拆除的处罚决定系认定事实不清。
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撤销理由为:被申请人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中只告知涉案有限公司可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未告知其也可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复议,对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告知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抓程序违法点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只告知一个复议机关,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根据上述第2则规定,救济途径包括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或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即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告知申请人这两个复议机关,但却只告知当事人一个复议机关即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据此,案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
二、复议理由未写明程序违法,复议机关是否主动审查?查明构成违法,是否撤销?
本案中,当事人的复议理由并未说明被申请人的告知程序违法,复议机关却主动查明该告知程序违法,并据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这是为何?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即行政复议机关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
其中,合法性审查包括审查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程序合法。
因此,复议机关有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作为复议机关,其审查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告知途径违法就是上述合法性审查的第四项内容。虽然复议申请人未在复议理由中指出该违法点,但是,复议机关有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义务。
那么复议机关查明程序违法该怎么办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然应当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体现为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撤销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否则,只查明而不作出撤销决定,复议机关的审查就失去了意义,当事人的权利照样还是没有得到保障。
另外,我们可以发现,虽然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没有告诉我们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复议,而复议申请人却是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复议而非向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告知的复议机关——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复议的,这表明复议申请人是知道可以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复议的。
但是,一定要注意这并不能使被申请人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化。因为法律上,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仍然没有得到保障,且被申请人的程序依然使违法的,这并不影响该违法的处罚决定应被撤销的事实。
通过本案,在明拆迁律师事务所的邓青锋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在征收拆迁、拆违领域中,一个微小的细节就可能对当事人最终的财产权利造成重要的影响。而捕捉这些细节,则是专业律师的工作范畴,非被征收人群体简单自学、交流就能掌握得了的。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帮助,您的权益保障无疑将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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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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