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损害第三人权益,能否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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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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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

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行政协议损害第三人权益,能否依法提起诉讼,行政协议第三人的原告资格

在征收补偿领域,因产权不清晰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行政机关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若未尽审慎调查职责,可能致使第三人合法权益受损。此时,受损的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呢?


答案是肯定的,接下来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剖析


2001 年,某工贸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并修建厂房投入生产,后因经营不善停产。2006 年与周某签订租赁协议,将厂房土地出租,约定租金及工贸公司需厂房时应提前告知周某等条款。2013 年双方重新约定租赁范围与租金。2014 年,涉案土地及房屋面临征收,县主管部门却与周某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并将补偿款直接给付周某。工贸公司认为补偿协议中涉及的建筑物等归其所有,县主管部门与周某签订协议侵犯其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主管部门仅依据租赁协议、调查笔录及周围认定,便确定房屋属周某所有,在未通知工贸公司参与、未听取其陈述和意见的情况下与周某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对工贸公司造成损害,判决撤销行政协议。周某不服上诉,贵州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县主管部门在涉案房屋构筑物权属存在争议且无合法证明属周某的情况下,与周某签订协议程序违法,未听取工贸公司意见,未引导明确产权便订立协议,损害了工贸公司合法权益。


此案例具有典型意义,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2022 年 月 20 日公布的第二批行政协议典型案例。最高院认为,行政协议兼具合意性与行政性特征。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主要约束订立双方,但行政协议因具有行政公定力、确定力等特征,在履行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可将其作为履行职责的抗辩事由。当行政协议的订立影响到第三方合法权益时,相比民事合同,行政协议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况更为常见,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提起撤销协议等诉讼。


在本案中,如果工贸公司不先否定安置协议的效力,而直接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可能会面临行政机关以已与他人订立补偿协议为由拒绝履行的困境,法院通常会认可行政机关的主张,不予支持工贸公司的诉求。因此,工贸公司选择主动提起诉讼否定安置协议效力,是救济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明确了被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用益权人、公租房承租人等的原告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协议时,应严格遵守合法性要求,查明自身职责及相对人相关事实,依法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若行政机关未查明事实订立协议,导致他人受损,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协议的,法院应予支持。这有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减少诉求,避免重复支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若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发现自己签订的行政协议影响到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自身作为第三人权益被协议侵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广泛搜集事实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租赁协议、产权证明等;二是充分查阅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明确自身权益及法律依据;三是制定正确的维权方案,明确是否起诉、起诉对象、诉讼请求及依据等。


在维权过程中,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团队的帮助,他们可结合证据、法律法规及类似案例,制定高效全面的维权方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协议诉讼具有特殊性,专业法律团队能够凭借其专业知识与经验,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提高维权成功率,助力获得公平、满意的解决结果。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遭遇行政协议相关纠纷时,都应积极行动,依法维权,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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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协议损害第三人权益,能否依法提起诉讼”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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