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在商业往来的各种场景中,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争议解决条款往往是容易被忽视却又极其关键的部分。它就好比在双方合作的茫茫大海中提前部署的航道指引,一旦合作的船只失速,这条航道将决定争议解决的走向。然而,现实中的合同争议解决与管辖条款却暗藏诸多“坑”,稍有不慎,当事人就可能陷入维权的泥沼,本文将为你揭开这些隐藏的陷阱。 1、约定不明的“迷雾” 在一些合同中,常见的表述如“双方发生争议的,任意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看似给了双方充分的选择自由,实则如同在茫茫大海中没有锚定具体的航线。对于有经验的合同主导方而言,这无疑浪费了一个争取有利争议解决地位的机会。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若不明确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能需要在异地法院疲于奔命,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律师费用以及可能因地域因素导致的司法认知差异等。 2、“既要又要”的矛盾 还有一种常见的条款陷阱是“任意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向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这种看似“全面”的约定,实则违反了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该解释,仲裁协议应当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且选择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这两种方式之间存在冲突,不能同时约定。仲裁强调一裁终局,而法院诉讼则有两审终审的程序保障,两种完全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不能在一份合同中同时适用。 这种约定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当事人最终仍需依据民诉法退回法定管辖的轨道上,徒增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 3、“守约方”的模糊地带 条款中出现“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向守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表述,看似合情合理,实则暗藏玄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管辖权属于立案阶段的工作,而违约与否属于实体审理阶段需要查明的事实。在立案阶段,法院无法预先判断谁是守约方,因此,这样的约定属于不明确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法院会按法定管辖原则处理,即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或者合同履行地等法定因素确定管辖法院。这对期望通过约定争取有利管辖地的当事人而言,无疑是落空的期望。 4、合同签订地的“迷失” 合同签订地作为可约定的管辖连接点,但常因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例如,合同中仅写“本合同签订地为某省某市”,未具体到区、县等更细致的地域范围。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可能对该市下辖的多个基层法院的管辖权产生争议。尤其是合同通过邮寄、电子签约等非现场方式签订时,实际签订地与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不一致的情况频发。若当事人事后自行补填签订地点,且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地点与合同纠纷存在实际联系,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虚构事实,面临司法惩戒,如罚款、不予采纳证据等,进一步影响案件的正常推进。 5、千里之外的“仲裁苦果” 从网络随意下载的合同范本中,争议解决条款可能径直约定某地的仲裁机构,如“深圳仲裁委员会”,但双方当事人却位于与深圳无实际关联的地区。由于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只要该约定符合仲裁法的基本要求,如明确的仲裁意愿、选定的仲裁机构等,即使双方与该仲裁机构所在地无实际联系,仲裁协议依然有效。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只能向该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裁决实践与当事人预期不符,当事人可能陷入不利的裁决结果,且由于仲裁的终局性,当事人难以通过再次仲裁或普通诉讼途径进行补救。 6、挂名合同的“仲裁死结” 在挂名承包工程等特殊商业安排中,被挂名单位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若包含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在发生纠纷时可能陷入困境。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并非仲裁协议的主体,即使其权益受损,也难以直接依据该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而被挂名单位可能因与发包方的长期合作关系等因素,不愿意主动提起仲裁。此时,实际施工人的维权之路受阻,法院因仲裁条款的存在可能不予受理其起诉,实际施工人面临“仲裁不能、诉讼无门”的尴尬境地,导致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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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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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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