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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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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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建筑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协议。然而,实践当中,由于种种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并不罕见。那么,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包方是否还能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诸多独特属性,比如投资数额较大,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设周期长,从项目筹备到工程竣工往往历经数年;建设完工后不宜轻易恢复原状,建筑物一旦建成,拆除重来成本极高;特定情形下还涉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关乎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方依然可以参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要求发包方进行折价补偿。这是因为尽管合同无效,但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付出的劳动、投入的材料等客观存在,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不过,如果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被认定为不合格,情况则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可分为两种情形处理:


第一种情形是,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此时发包方可以请求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这是因为虽然工程最初验收不合格,但通过修复达到了合格标准,发包方能够正常使用该工程,但修复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承包方承担,以此来弥补发包方因工程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
第二种情形是,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仍然验收不合格,那么承包方则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毕竟,工程始终未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发包方无法正常使用,且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此时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条件对于判断合同是否有效至关重要。通常来说,一般合同生效需要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而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还应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符合基建程序等特殊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这可能导致施工能力不足,影响工程质量;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这种行为属于挂靠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存在诸多风险;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这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可能导致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而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时,按照上述两种情形进行处理。同时,如果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例如在工程设计、原材料提供、施工监督等方面存在失误,那么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发包人来说,在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时,应当正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积极与承包方沟通协商,妥善解决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如果工程验收合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给予承包方合理的折价补偿;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也需依据具体情况,如是否能修复合格等,做出恰当处理。同时,发包人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合同纠纷。
对于承包方而言,需要重视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确保自身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等法定程序,避免因合同无效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这样才能在合同被认定无效时,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主张自己的工程款权益。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包方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来判定。法律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方,都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身行为,妥善处理合同无效所带来的相关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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