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法院:程序违法,必须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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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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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法院:程序违法,必须重做!,房屋征收补偿案例

刘先生一家在湖北省某区拥有一处老宅,房屋登记面积为122.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实际权利人为刘先生的父亲刘老先生,一家人在此实际居住多年。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刘先生一家人被告知因旧城改建项目的推进,现已将刘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区政府于2020年11月18日随即发布了相应的征收决定,可是,双方就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源等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在这种僵持不下的局面下,2022年底,区政府突然直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单方确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案,这可打了刘先生一家一个措手不及,他满心疑惑,不是没谈拢吗?怎么就被告知如何补偿了?


刘老先生对区政府单方面下达的补偿决定甚难服气,遂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命运弄人,在诉讼期间,刘老先生去世,其子刘先生作为继承人继续参与诉讼维护一家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不合理的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补偿决定存在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等问题,判决撤销并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但是事情还没有终结,随后此案又进入了二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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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补偿决定必须合法送达,补偿内容不可遗漏!】

本案中,律师抓住问题的关键点进行提问:补偿内容的遗漏是行政单位在履职的过程明显的程序瑕疵,且本案中的补偿决定亦未合法送达。


律师指出,案涉房屋虽然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实际上一直用于经营,并且刘先生一家还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但补偿决定中却未包含停产停业损失这一重要的部分。

同时,对于附属设施补偿,区政府仅仅依据方案直接确定金额,并未进行实际的现场查勘。在没有证据证明刘先生一家不配合入户查勘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极不严谨的,导致补偿依据严重不足,理应给予刘先生一家合理的重新评估和补偿。

而关于补偿决定的送达问题,“区政府认为通过报纸公告送达便已足够,但律师明确指出,区政府在采用公告送达之前,未尝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更为常规的方式,这在程序上存在显著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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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省高级法院在审理中对律师的观点予以认定:

  1.  案涉房屋存在证载面积与实际附图面积不符的情况,实际附图面积大于证载面积,这意味着存在未经登记的建筑部分,且刘先生提交了房屋用于经营的证据,证明了房屋用于经营的关键证据。区政府未对未经登记部分进行调查认定,直接按权属证书记载面积补偿,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此外,附属设施补偿未实际查勘即确定金额,程序存在瑕疵。


2. 虽然区政府于2023年1月14日在《XX日报》上向刘先生等人公告送达,但未在登报公告前采取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任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终,法院以补偿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判决维持一审“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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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区政府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对于原补偿决定中的诸多遗漏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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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明提示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贾燕丽律师提醒大家,在征收的过程中,征收补偿中程序合法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即便评估结果相对合理,但程序存在瑕疵,仍有可能导致决定被撤销。对于未经登记建筑、实际经营损失等可能影响补偿金额的因素,行政机关也必须应当实地调查、依法认定,不可敷衍了事,简单的“一刀切”,征收单位更不可单方面作出“一言堂”的行为。只有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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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法院:程序违法,必须重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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