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大壮与前妻离婚,二人育有一子小明。2007年3月,大壮与阿美再婚,阿美带着和前夫的女儿小婷与大壮共同生活。
2023年5月,大壮被确诊为肝癌,同年7月,大壮自书遗嘱一份,表明其所有遗产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社保、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补助,以及与阿美婚内共同财产等均由配偶阿美继承。
同年10月,大壮因病去世。阿美、小婷、小明3人因遗产分配问题引发纠纷,遂诉至法院。小明称父亲立遗嘱时未告知家人,也无人见证,继母阿美照顾父亲不周,应认定遗嘱无效,改由参照法定遗产继承的方法由三继承人平均分配。
经查,大壮死亡时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账户余额为58866.81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09014.94元,生前所属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为118760元、丧葬费为7000元。大壮父母在大壮去世前均已亡故。
法院判决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大壮的自书遗嘱有其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书写字迹工整平稳,遗嘱内容条理清晰,应当认定被继承人大壮在订立遗嘱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成立条件,且小明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遗嘱系伪造或系被继承人大壮受胁迫所立。因此,该遗嘱应认定为大壮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大壮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付部分,属大壮与阿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故阿美享有一半的分割权,其余部分按遗嘱由阿美个人继承。
而一次性抚恤金系大壮死亡后产生,属于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补贴,应属于死者的继承人共有,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故一次性抚恤金不应当适用遗嘱继承,应由死者第一顺序承继人平均分配,即由小明、阿美、小婷平均分配。
丧葬费则是单位对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补贴,亦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因大壮的殡葬事宜由阿美操持并承担开支,故其丧葬费应由阿美享有。

法院依法判决大壮名下养老保险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由阿美享有和继承;大壮的丧葬费由阿美享有;大壮的一次性抚恤金由阿美、小明、小婷各自分配享有。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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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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