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前,从事工程类工作近10年时间,十分熟悉建设工程类合同及相关流程,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务经验。
执行难,有的难在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有的难在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有的难在复杂的法律关系,有的难在法院案多人少,有的难在法院消极执行,面对消极执行如何破呢?
1、向法院领导反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内部有层级管理和监督机制,法院领导对本院法官的工作具有管理监督职责,以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
2、利用法院内部监督机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法院内部设有针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制,对执行法官违反工作纪律和消极执行等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3、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包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进一步细化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程序等内容。
4、向人大代表反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大代表有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执行工作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可以通过视察法院工作、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促使法院改进工作。

5、申请更换执行法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人员回避的相关情形,虽然主要针对审判环节,但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执行法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或更换。例如,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消极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执行工作纪律等情况。
6、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并要求书面说明执行计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工作规定要求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与当事人保持沟通,并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合理的执行计划。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并要求执行法官对执行工作作出说明。
7、案件评查申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评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明确了法院内部可以对执行案件进行评查,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量。当事人有权申请对执行案件进行评查,以监督执行法官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执行工作规范。
8、律师介入督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各类法律事务,包括参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代理权利,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协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执行听证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工作解释规定了执行听证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听证,通过听证程序对执行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审查和处理,包括对执行法官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消极执行等问题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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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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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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