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关于重大误解8则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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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津律师

赵秀津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参考案例:关于重大误解8则裁判要旨,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分析

1、丁某与日照某资本管理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10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9.28 / (2023)执监第260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网络司法拍卖中,未公示副本行为是否会“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综合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致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若不存在“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则虽然拍卖公告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有瑕疵,但仍不符合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

2、宁夏某废旧物资公司诉宁夏某产权交易所、第三人中卫市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3-08-2-483-011 / 民事 / 合同纠纷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24 / (2023)宁01民终280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认定的基础在于错误认识本身的影响力,即“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情形。以营利为目的系商业行为的基本原则,如果错误行为影响商业主体营利的目的性,甚至可能产生亏损,则根据商业伦理,应当认定为商业行为人一般不会作出不利于自身的意思表示,该种影响合同订立意思表示的误解,一般应当认定构成重大误解。

3、胡某树诉某保险公司、蓝某平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3-16-2-001-008 / 民事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30 / (2022)粤14民终27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关于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按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再次要求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问题。对此,应考虑赔偿数额、受损害方对伤残等级认识、签订协议时的紧迫程度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即属可撤销。一般只有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发现伤势较,对自身伤情认识有重大误解,受害程度超出赔偿权利人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在赔偿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情形,此时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或者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损失部分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即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些许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各方当事人应当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赔偿义务人履行后赔偿权利人不得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4、申某某诉重庆某建设公司、盘州某房产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5-007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02 / (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仅对一审法院未获支持的诉讼请求具有上诉利益,有权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所作陈述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因另案结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获一审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张,有违诉讼诚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黄某清与某银行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35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闽01执复20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4.02

裁判要旨

在对车辆的拍卖中,车辆的行车里程数是评判车辆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竞买人参与竞拍意愿的一个重要考量。由于拍卖案涉车辆的文字说明、视频、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失实,致使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且该失实的信息披露并不属于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情形,竞买人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施某进与胡某仁等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58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最高法执监220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5.08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拍卖前查明拍卖财产现状、已知瑕疵及权利负担等内容,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载明、对已知瑕疵予以特别提示。执行法院在拍卖时未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超出有效期的事实及可能造成的风险予以公示及说明,竞买人根据拍卖公告及估价报告披露的信息,对开发利用涉案土地已有预期,规划条件无效导致存在其竞买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此时竞买人主张退还保证金,应予支持。

7、姜某诉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6-2-084-006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黑民再14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判断经营者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以交易时的行为为准。交易完成后,经营者向消费者披露产品质量瑕疵的,不能据此否定此前已经存在的欺诈之事实。汽车销售企业违反国家通告要求,不及时将召回车辆返厂修复,不向消费者告知真实情况,继续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故意隐瞒事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信息,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依法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8、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佛山市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纪某剧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10-2-230-002 / 民事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 宁波海事法院 / 2020.04.07 / (2019)浙72民初162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免责条款类型灵活多样,其中也涉及到相对专业的保险词汇和概念,包括免赔额、免赔率、相对免赔、绝对免赔等。保险人相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专业知识领域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在保险免责条款约定不清晰、不明确,或文义表述发生歧义时,法院对约定内容应作出不利保险人的解释,以平衡投保人在保险专业知识领域方面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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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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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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