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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书无法追究拒执罪。
调解结案,法院制作的是调解书。
被告不履行,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调解书无法追究拒执罪;因为拒执罪,指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包括调解书。
2、调解时记得约定迟延付款责任。
调解协议,除了约定被告在什么时候付多少钱,还要约定,如果迟延付款,如何承担迟延利息、违约金等。
这也是对被告的一种约束、一种惩戒。
要注意的是,一旦约定了迟延利息、违约金之后,申请执行时,就无法再另外主张法律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没有约定,申请执行时,倒是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准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折算成年利率,也就6.3875%。
因此,谈调解的时候,约定的迟延利息、违约金要大于这个利率标准,不然就吃亏了。
3、最好让被告提供担保。
如果做了财产保全,没发现被告名下有什么财产,那么,即便是达成调解协议,后续大概率也很难执行到钱。
因此,谈调解的时候,如果被告没什么财产,尤其是被告要求原告作出较大让步时,就要让被告拿出还款的诚意,要么找个保证人,要么提供其他还款担保。
不然,原告让步之后,照样竹篮打水一场空。
4、诉讼费最好不要让步。
诉讼费要坚持让被告承担。
如果由原告承担,就会出现一个尴尬局面。
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后,被告如果就是不付款,原告无法向法院申请退诉讼费,也无法申请执行诉讼费。
如果被告连诉讼费都不愿意承担,还能指望其到期付款吗?
来源: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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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岳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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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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