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实习生、职场小白,还是行业精英,作为一名打工人,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那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有时间限制?签订劳务合同就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吗?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本文总结了确认劳动关系中常见的10个法律问题,供大家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参考。
1.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2.签订劳务合同就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即使签订劳务合同,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也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3.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况下不构成劳动关系。
但是现行法律并未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不能成为其作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因此,以就业为目的,在实习期内到用人单位工作,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也可以存在劳动关系。
4.劳动者与一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是不是不能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关系无异议,法院会确认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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