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思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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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思路分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意见

摘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身受到损害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认定责任主体、赔偿责任范围和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笔者结合办案实践,简要归纳此类案件的代理思路,以供参考。

关键词:侵权纠纷 劳务关系 违法转包 保险责任 赔偿范围

归责原则

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各方须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是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一:提供劳务者本人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案例1.在(2016)赣09民终532号案中,法院认定:余某作为专业从事空调安装的人员,其对自身在安装空调过程应当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在确保安全的状态下进行工作。事发时,余某独自在人字梯上安装空调外机,未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自身安全或让随同人员在身旁进行保护,从而导致摔伤,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确定其应当承担自身损失20%的责任。

案例2.在(2021)赣0983民初280号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工地作业过程中,疏忽大意,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亦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其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对于其损失应当承担20%的责任。

案例3.在(2023)豫1623民初2203号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

律师意见:提供劳务者在从事接受劳务方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损害,应当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提供劳务者本人如对其自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有较大过错的,应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二:接受劳务方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案例1.在(2022)赣0824民初64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活动中负有指挥、监督和风险防控的义务,特别是敲打水泥板属于体力劳动,应当加强对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教育,应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和劳动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作业措施,进行有效的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被告先行雇请人员对阳台水泥板进行了切割,但未明确告知水泥板中钢筋是否连接的准确情况,且在前两层水泥板中均有钢筋连接的情况下,疏于提醒,被告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从而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本院依法酌定由被告唐发根承担60%的责任。

案例2.在(2016)赣09民终532案中,法院认定:黄某作为雇员,其虽是由蔡某叫来的民工,但均由彭某安排、指挥和支付报酬,黄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彭某作为实际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在(2023)豫1623民初2203号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康某接受被告马某某的直接管理从事具体的工作,在原告康某受伤后,被告马某在商水县XXX城郊XXX接处警登记表上签字认可其为工地负责人愿承担一切费用,结合被告马某为原告康某某垫付2000元医疗费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马某系接受原告康某劳务的一方,但其未尽到提供安全的施工场所及设施等义务,对该事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接受劳务方作为雇主,在劳务活动中负有指挥、监督和风险防控的义务,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三:发包方、转包方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案例1.在(2021)赣0983民初280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一具有相应的承包资质,但是其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四和被告五,被告四和被告五再继续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三,被告三再转包给被告二,上述被告均存在发包选任过错,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与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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