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那么这笔社会保障费用在实践中究竟怎样安排?被征地农民对此能够知情、参与和监督吗?具体的安排程序又是怎样的?哪些人有权享受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这些被征地农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直接的规定。最高法在相关案例裁判中明确,要以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为准。本文,在明律师就通过《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及其所依据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为大家做一番梳理和解读,希望能解开农民心中的一些困惑。
在明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先保后征”是一项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基本原则。即只有在完成征地社保费的筹集、专户存储后,征收方才能申请征收土地。补贴对象未确定、征地社保费未足额预存的,省政府或者国务院不会批准征收土地。
也就是说,在2020年及以后的最新征地程序设计上,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是能够被农民朋友们有效监督到的。绝不是说地都征完了,补偿款都打到账户里了,咱老百姓仍然对征地社保费的情况一无所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应明确体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相关问题
Law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社会保障等内容。
据此可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具体工作,并在最终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体现。
《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中指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相关条件确定提出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
也就是说,在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阶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需要明确涉案项目征地社保费的预存数额,以及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
这里的“计提标准”系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譬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万元/亩以下的,按不低于20%计提;在20万元/亩以上时,按不低于10%计提等等。
换言之,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数额咱被征地农民自己是可以大致算出来的,当然征收方也有义务在随后予以公告。
至于征地社保费的补贴对象,《意见》指出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对此另有规定。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事项应予公告并属于听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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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工作流程》中进一步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市)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包含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及比例、总面积、总金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时已明确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的,应当一并列入公告内容。在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通知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农业农村部门参加听证会。
据此,若被征地农民对征地社保费的相关事项有疑问,完全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求意见期间提出意见,直至申请听证。在听证会上,被征地农民有权就征地社保费的落实问题向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质询。
征地社保费最终需与安置补助费同期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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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听证会结束后,征地社保费还将经历以下程序步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项目所需征地社保费情况(确定无异议)书面告知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将所需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预存入过渡账户—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类报送征地社保审核意见书(省政府批复用地的,市部门直接出具;国务院批复用地的,市部门函报省部门,省部门出具)—拟发放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时,在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的前提下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预存于过渡账户内的征地社保费划入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开展社保手续的办理。
这里笔者需要解释3个问题:
1.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提出意见和听证会结束后,被征地农民并不能直接针对征地社保费提起程序。但却可以通过对征地批复的复议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复议/诉讼对该笔费用的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和审查。县级政府作为征地行为主体有责任举证证明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履行了征地社保费的相关职责。
2. 除已退休的具有城镇职工身份的被征地农民外,征地社保费一般不会直接支付给本人,而是会被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养老金的形式领取。
3. 预存入过渡账户内的“留存资金”分配在实务中多由村集体采取“一村一策”的做法予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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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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