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全新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指南(试行)》,旨在指导各地稳妥有序开展本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行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那么,这份全新出炉的《实施指南》中究竟有哪些明确具体的提法和操作规范呢?“小田并大田”怎么并?“耕地下山,园林地上山”如何实现?“退林还耕”能对现有树木一砍了之吗?本文,在明律师第一时间将其中与农民朋友利益关联度最高的内容做一番浅析。
在明律师解析
“小田并大田”主要通过两种手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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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农村拥有承包地的农户而言,“小田并大田”等“小调整”举措无疑是大家最关心的。调整得是否合理,会否影响到农户的正当权益呢?《实施指南》中提出了两种主要的调整模式:
1.农户自愿互换并地。《实施指南》中明确,在“小田并大田”改造中,针对耕地承包经营权分散、耕作半径过长等情形,在摸清确权登记颁证情况、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引导农户在自愿互信的基础上进行互换并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据此,互换并地是有法律依据的,程序也较为简便易行,是推动农田“优质、集中、连片”的有效途径之一。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互换”是对土地承包权的交换,而不仅仅涉及土地的经营权。一旦农户间就互换并地签订了协议并向村集体备案,“反悔”可就不好使了。究竟要不要换,是否看得上对方现有的地,这可需要大家仔细掂量清楚再做决策。
2.农户只流转经营权,承包权不动。《实施指南》中的表述为也可采取“承包权不动,经营权成片”等方式,因地制宜推进土地集中流转、适度规模经营……
相较于前一种承包权互换的模式,这一种操作起来要更加简便,且在经营权流转期限届满后具有可逆性。
不过这里的流转显然不是两户村民之间的随意流转,而是要在村集体的统一布局下进行“规模化流转”,从而实现“经营权成片”而不再分散的最终效果。农户要特别注意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对村集体及取得经营权的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杜绝出现“以租代征”等非法占地情形,使得本属于自己的承包地有去无回。
“耕地下山,园林地上山”恐带来较大范围内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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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指南》中再度明确指出,要将山上耕地逐步调整到山下、果树苗木逐步上山上坡,将河道湖泊内的不稳定利用耕地逐步调出,实现布局优化。
显然,这样的调整不可能仅靠村集体内部去“自我消化”,而是要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大的动作去开展。
《实施指南》中进一步指出,要因地制宜通过异地置换方式,引导园林地“上坡”、耕地“下坡”;通过综合整治,逐步调出河道湖泊内的不稳定利用耕地。
那么这里的“异地置换”是在多大范围内的置换呢?《实施指南》中明确,原则上以一个乡镇为实施单元。也就是说,“异地置换”可在一个乡镇街道的辖区内开展,农民的园林地和耕地或许会有幸被调整到十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以外的其他村内。
《实施指南》同时也给这一范围开了口子:在一个乡镇范围内难以满足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要求的,可探索适当增加实施单元的乡镇个数。据此,相邻的乡镇街道间也完全有可能实现园林地及耕地的调整置换。
“退林还耕”并不存在,更不允许“一刀切”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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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近期农民朋友们反映较多的“退林还耕”现象,《实施指南》给出较为直接明确的指引: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林地,实际上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图斑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也就是说,对“三调”确定为林地的土地,即便其目前土地性质为耕地,也不可“一刀切”搞“退林还耕”,更不允许对现有的树木一砍了之。“逐步恢复为耕地”已包含对历史遗留原因及沿革演变的充分考虑,也是对一些地方动不动就要强制砍树、清表土地等做法的明确否定。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此次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实施指南》中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对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上。全文中“尊重农民意愿”的表述大量出现,且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单辟为第八部分予以突出强调,并在其中明确指出“对群众有强烈反对意见的坚决不干”“不能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流转农民土地”。这无疑是在给广大农民朋友吃下一颗定心丸,也将“改革”和“折腾”做了严格的界限划分。
2025年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你做好参与其中的准备了吗?(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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