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据新京报等多家媒体5月14日报道,国新办召开检察机关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有关工作情况发布会,对于群众信访问题,最高检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陈国庆表示,有些信访人可能会长期上访、多次上访,这与群众认为其合法权益没能在司法办案中得到保障,信访回复不及时有关。那么,具体到在明律师长期关注的征地拆迁实践中,被拆迁人又是因何选择长期、多次上访解决补偿安置纠纷呢?
在明律师认为,信访是否及时答复并非被拆迁人长期、多次上访现状形成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被拆迁人面临的补偿安置、强拆行为等纠纷均属于典型的涉诉纠纷,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本就不属于信访事项范畴。
而究其根本,我们认为以下3方面原因不容忽视:
其一,征收补偿标准长期偏低,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安置诉求难以得到满足
这在农村地区征地拆迁中尤为普遍。补偿标准低,据以评估、调查得出的补偿结果也自然不会令被拆迁人满意,二者之间接近于一个简单的“单价和数量”的关系。
具体而言,农村地区长期适用的年产值倍数计算标准很容易导致土地的价值被低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虽适用多年,但各地方对其制定程序、修订时间间隔等的规定又不全面,“低补偿”是不争的事实。
而在这一背景下,即使征收方将征收拆迁的程序都走对,最终所能给出的补偿安置也不会在客观上实现“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被拆迁人自然会对补偿结果心存不满,长期、多次信访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简言之,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制定过程的参与、监督环节缺失是当下亟需弥补的短板。只有坚决落实其获知信息、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方案、标准的拟定阶段促使其更加具有合理性和群众认可度,才能有效减少后续因补偿安置纠纷而引发长期、多次信访的问题。
其二,违法强拆、逼签现象屡禁不止成信访最大导火索
违法强拆、逼签行为无疑是征收拆迁领域几十年来屡禁不止的顽疾,其对被拆迁人物质和精神层面的打击都是巨大的,更会导致拆迁方公信力的严重丧失,是导致被拆迁人走上信访道路的最大导火索。
强拆、逼签行为一方面系对拆迁领域法律程序、权利的粗暴摧毁,误拆、帮拆、偷拆或则“五断”“打砸”一旦发生,所有的法定程序都有可能被彻底突破,“先补偿后搬迁”瞬间就可能演变为“拆完了再谈补偿”,这对被拆迁人的心理影响是极其负面的。
需要指出的是,“起诉确认强拆、逼签的行为违法+申请行政赔偿”这种行政诉讼的组合模式,本来是不应出现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的。
一旦它出现了,基本意味着法定的针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救济途径全部丧失了开展的意义,案件将被迫进入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许水云案”节奏中,这是绝对意义上的双输。
从另一个角度看,强拆、逼签行为的过程往往简单粗暴,极易对被拆迁人的人身和其他财产造成拆迁以外的扩大损失。这必然意味着矛盾对立的全面升级和问题的复杂化,群众出于“不蒸包子争口气”的朴素情感需求也很容易选择信访途径来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而这样的“公道”,本是不需要去“讨”的,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补偿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道”已经在司法力量的介入下自在人心了。
总之,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推进征收拆迁,杜绝行政违法行为,是减少该领域信访的最重要举措。
其三,依法救济的专业要求高,时间成本显著,有的被拆迁人难以承担这样的代价。
与征收补偿纠纷相关的复议、诉讼均需要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操作,而“非征收”的棚改、腾退、改造类项目则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和程序要求,依法救济的技术层面难度更大。
普通的老百姓受限于其自身知识技能水平和经验的匮乏,难以准确有效地提起各种程序,往往面临起诉被不予立案、裁定驳回等投诉无门的窘境。
即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过程,“打官司也是打证据”,证据收集、质证又成为了被拆迁人的困境。且补偿安置纠纷并非通过一起诉讼就能全面解决的,有时需要一连串的程序提起才能奏效,而统筹全局的能力更是一般老百姓所不具备的。
相比较之下,信访或许具有专业技术难度低(至少群众很容易这样认为)、投入成本小(一次信访或许如此,但长期、多次信访所带来的时间、物质成本投入绝对不容小觑)等“优势”,因而很容易被被拆迁人相中。涉拆迁领域信访中,更多看到的是被拆迁人的无奈。
不容否认的是,地方上对群众正常行使信访权利仍存在很多顾虑和担心,仍然存在派人截访等非法治情形,这也严重导致了矛盾纠纷的长期延续和“拉锯”。
在明律师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最高检大检察官所提出的“为什么会有人长期、多次上访”的疑问,不仅需要检察机关、信访接待部门的深入思考,更需要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深度参与到相关矛盾争议化解中的专业律师等所有事件相关方的思索。作为专业拆迁律师,我们始终坚持劝导被拆迁人理性、适度救济权利,不建议、不支持其长期、多次信访,但同时被拆迁人依法信访的权利也应当得到保障。最高检大检察官疑问的背后,正是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拆迁信访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信法还是信访这几点你考虑过了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为进一步加强律所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建引领律所建设发展,10月25日上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中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大会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选举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流程严谨规范,符合法定开会条件。
10月24日下午,2026 GRCD北京论坛暨中国年度大奖颁奖典礼在北京成功举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念平律师凭借近二十年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力与两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积累,喜获“2026 GRCD争议解决年度律师”殊荣,并于圆桌交流及专访中,就企业行政争议的解决分享了个人一线观察。
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