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个案件,承接全国各地各类案件,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屋腾退、违法拆迁、分家析产、不动产租赁等纠纷。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县级政府或者其相应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无证房屋”负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职责。那么由此作出的“认定意见”是否可诉就成为了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行再16号《行政裁定书》中对这一问题作了十分精细的观点阐述,对同类型裁判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明律师就第一时间为大家做一番解读,来看看这“无证房屋的认定意见”究竟能否单独起诉进行救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此即这一问题提出的来源。实践中,一些地方会依据其地方性规定在调查、认定结束后向被征收人出具一份《关于未经登记建筑(房屋)的认定意见》,明确涉案房屋不属于合法建筑。那么这一《认定意见》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这当然会产生不小的影响。首先,根据《条例》第24条下文的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只有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才有补偿,而“不属于合法建筑”的则没有补偿。换言之,这一认定意见将有可能导致某处房屋的补偿利益为零!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9条也明文规定了“认定意见”对评估环节的直接影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据此,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等不仅要直接受到认定意见的影响,而且这一影响是无法通过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进行审查的。因为“认定意见”并非由评估机构出具,而是由县级政府在评估前就作出来的。
综上,最高法在前述最新的裁判中明确,认定意见这种行政确认行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其并非作出补偿决定或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性行为”。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认定意见”的效力是否为据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所吸收。最高法在最新裁判中认为,若县级政府在作出涉案无证房屋的“认定意见”后,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那么“认定意见”被征收补偿决定所吸收,被征收人只需复议或者诉讼补偿决定即可实现对“认定意见”正确与否的审查。
此种情形下,被征收人若起诉“认定意见”,则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告知其通过起诉征收补偿决定救济权利。
而倘若县级政府在作出针对无证房屋的“认定意见”后,认为涉案房屋非合法建筑而不再作出补偿决定,那么此时被征收人有权针对“认定意见”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同时,若县级政府作出“认定意见”,被征收人起诉后方才作出补偿决定,那么法院不应以后出现的行为去否定被征收人对前面出现的行为的诉权。此时如被征收人起诉征收补偿决定,这一诉权依法当然应当得到维护。那么法院可将两案合并审理。对不宜合并的,可先对补偿决定诉讼予以中止,待认定意见诉讼的结果出来后再恢复审理。
但本文所述案例的实际情况更加复杂:涉案房屋在作出《认定意见》后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已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最高法在裁判中进一步指出,尽管在已确认违法的前提下,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可通过行政赔偿诉讼予以主张。但本案中的强制拆除违法行为主体并非县级政府(而通常也不会是县级政府,实践中多为乡镇街道或者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征收事务中心等),故被征收人难以在国家赔偿诉讼中一并审查由县级政府作出的《认定意见》的合法性,《认定意见》仍会对赔偿结果产生实际影响。
那么此时,法院仍应当将《认定意见》作为一个单独可诉的行为予以立案审理,而无法认为行政赔偿诉讼能够“吸收”这一行为所制造的争议。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而言,无证房屋/面积的合法性认定从来都是最关键、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所在,几乎没有之一。被征收人一定要牢牢盯紧征收方在这一问题上所采取的一切行为和步骤,一旦对方作出任何“白纸黑字”的书面材料,都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相应的救济程序,力争否定其中对自己获取补偿不利的内容,为最终取得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行政赔偿奠定基础,预留希望。(王小明/文)
附:本文所述最高法裁判全文
https://mp.weixin.qq.com/s/mi0Co3KWMjKZEiJ38ODy4w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高法裁判:对无证房屋的调查认定,不是全都不可诉!”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