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葛兆玉律师带您解读农村建房讲究多,法律问题你一定要知道(中)
问题三
一、因读书就业迁出户籍,城镇户籍子女还能继承宅基地吗?
✍【案情简介】
王某早年因读书和工作,户口迁出农村并取得了城镇户籍。王某父母为农村户口,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并盖有房屋。多年后,经相关部门审批,王某与父母一同出资将家中的老房子重新修葺了一番。如果王某父母去世,王某可否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葛兆玉主任解读】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虽然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合法继承。
本案中,王某宅基地上仍有房屋,故其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王某就不能单独就宅基地予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宅基地上的原房屋一旦拆除或倒塌,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将不能继续使用,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处置,继承人亦丧失对宅基地相关权利的承继。如果遇到房屋拆迁,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地上房屋的补偿,房屋作为父母的遗产,无论子女户口在哪里,都有权继承;另一种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因宅基地不属于遗产部分,无法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问题4
二、自建房施工造成人身损害,房主一定要担责吗?
✍【案情简介】
房主甲与个体工匠乙签订《施工协议》,约定房东甲将其位于某村的三层楼房发包给个体工匠乙建造,个体工匠乙雇佣丙为其施工。丙在施工作业时不慎坠落,将路过的丁砸伤。因此,丁将被告甲、乙、丙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另查明,个体工匠乙无村镇建筑施工资质。丙某施工过程中,施工场地未搭建安全防护网,未系安全绳。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葛兆玉主任解读】
农村建造房屋,房主要谨慎履行选任义务。
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需要建筑资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一般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该种情况下,若房主未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承包人施工,则房主存在选任过失,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且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承担房屋建造的全部事项,工期满后房主向承包方支付报酬,一般认定为承揽合同。这种情况下,虽不需要建筑资质,但也有资质要求,一般情况下,具有农村建筑工匠资格的人员或具有当地一般工匠水平的人员可认定为具有承揽资质,如房主在没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的情况下,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底层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房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挥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对施工人起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作用,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施工者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房东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房东甲其将三层楼房发包给个体工匠乙修建,双方的关系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关系,施工过程中造成丁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个体工匠乙作为工程的承包人,是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者,也是安全风险的管控者,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其管控不到位,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行为人丙虽然是个体工匠乙的雇员,但其在施工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在未搭建安全防护网、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不规范操作从而坠落造成损害,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房东甲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体工匠乙修建,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法条链接】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不准随意多层修建。
(1)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
(3)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施工,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
2、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
(1)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
(2)非法的“一户多宅”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拆除,但通过合法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宅基地,是被允许的。
3、不准随意翻修农房。
(1)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
(3)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修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4、不准建在规划区域外。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2)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
(3)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不准擅自改变用途。
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允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
6、不准未批先建。
(1)建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7、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
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
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
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宅基地发生纠纷,是可以寻求律师帮助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正确的解决的方式是到宅基地的管理部门进行申诉,由村级城建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向上一级国土城建部门继续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1、不准随意多层修建。
(1)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
(3)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施工,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
2、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
(1)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
(2)非法的“一户多宅”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拆除,但通过合法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宅基地,是被允许的。
3、不准随意翻修农房。
(1)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
(3)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修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4、不准建在规划区域外。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2)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
(3)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不准擅自改变用途。
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允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
6、不准未批先建。
(1)建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7、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
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2)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
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
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3)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
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4)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
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的相关内容
(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
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
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4)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
主要是针对宅基地超面积使用,对超出标准但是已经开始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自愿放弃建房资格或是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补偿和奖励。
以下情况的农民将会失去在农村建房的资格
就目前来看,我国在农村房屋建设方面还没有具体的制度性规范,所以,农民盖房还存在很多问题。
但是今年,在我国有的省份已经开始了农村房屋管理办法的试点,相信未来定会推向全国,根据政策规定,以下情况的农民将会失去在农村建房的资格。
(1)农民违规选址建房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只能在村集体分配给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由于管理和监督的疏漏,很多农民自行选址建房,然后才去村委补办手续;还有的农民竟然把农业生产用地当作了宅基地使用;甚至有的农民会违规占用水源用地和公路用地建房。
随着新政策的强力落实,这类行为在今年将会被坚决制止,而且这些农民以后想要在农村申请宅基地,手续也会变得异常严苛。
(2)农民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的
绝大多数的农民会选择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在盖房前,也须有乡镇一级的政府进行规划和审核,通过后才能盖。
未取得审核证书的,今年将一律停工。
(3)农民房屋建设不符合设计规范的
为了保证兴建房屋的安全系数,国家对农村房屋进行严格把关,这是最引人关注的,这说明国家真正的把咱农民的安全生活和生产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
所以,咱农民一定要理解国家的苦心,不要一味的抱怨手续的繁琐。
(4)农民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的不准再建房
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农民在农村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已经影响到农村均衡发展的战略实施。
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对于农村这种现象的限制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是一件让人振奋的消息。
将来农村的房屋建设一定会有新的标准诞生,而且会越来越规范,希望咱农民可以理解国家限制房屋建设的良苦用心,按照规定建房。
对于那些有损农民权益的事儿,相信国家会逐步制定落实相关法规,老百姓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保护好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
《宪法》第10条规定: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三)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随同宅基地建筑物转让:
1、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2、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四)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
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
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
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1、涉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涉县拆迁补偿标准
3、涉县农村房屋拆迁政策
4、涉县拆迁公告
5、涉县搬迁村名单
6、建了拆 涉县
7、涉县2020年农村规划
8、2021涉县农村规划项目
9、涉县城里村改造方案
10、涉村镇拆迁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涉县农村房屋拆迁,葛兆玉律师带您解读农村建房讲究多,法律问题你一定要知道(中)”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涉县农村房屋拆迁,农村建房讲究多,这七个法律问题你一定要知道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