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超过3年的征地拆迁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于拆迁和征收性案件有全面的实操经验。
居民拆迁的重难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众工作难度大
在拆迁过程中,群众工作往往是最为棘手的问题。由于拆迁涉及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如房屋、土地等,因此居民对于拆迁的态度和期望各不相同。一些居民可能对拆迁方案不满意,提出过高的补偿要求,甚至采取抵制、抗议等行为,导致拆迁工作难以推进。此外,部分居民对于拆迁后的生活安排和未来发展存在担忧,也需要拆迁部门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和疏导。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例如,一些地区的拆迁政策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执行不力等情况,导致拆迁过程中出现纠纷和矛盾。此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一些新的拆迁问题也不断涌现,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完善。
三、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居民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区差异、政策差异等原因,补偿安置标准往往存在不统一的情况。一些地区的补偿标准可能过低,难以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而另一些地区的补偿标准可能过高,给政府财政带来压力。此外,对于不同性质的房屋和土地,如住宅、商业用房、集体土地等,补偿安置标准也存在差异,需要拆迁部门进行细致的甄别和制定。
综上所述,居民拆迁的重难点主要包括群众工作难度大、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等方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拆迁部门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协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安置标准等。
法律主观:
被拆迁人应注意的问题是:
注意主体是否是合法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注意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条款是否明确;
注意是否约定违约责任;
注意履行程序是否合法等。
法律客观: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法律分析:
(一)加大宣传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
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村干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政府应按规划严格实施建设,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理顺人户分离关系,坚决刹住违规占地建房之风。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政策供给又落伍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
目前所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致使农村集体房屋拆迁在现实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因此,规范征收土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十分必要。
我们要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房拆迁行为。
同时不管征地拆迁资金由谁买单,政府部门都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
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
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考虑。
(四)在开发项目中实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农民拆迁征地的积极性。
如在寇家塬镇横沟村温泉旅游开发中,该项目的建设必然会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其征地拆迁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条件的契机,因此,开发投资方可尝试让被征地农民入股,以后在经营中按比例分红,或在旅游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开发带来的利益,这样不仅可以顺利的征地拆迁,还可以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以实现共赢。
同时,在以后的旅游业或相关产业发展中,政府应承诺给当地百姓更多的实惠,比如在运输、餐饮、税收等方面给农民以优惠,或安置相关村民,使农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迁带来的益处,以提高其拆迁征地的积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项目了解
1、拆迁性质,是政府行为还是开发商行为,如果是开发商行为,就可以多提一些条件、多要一些面积、多要一点补偿金。
2、自己家的房屋有无产权证,有产权证的可按1:
1.12或1:
1.13要安置房;
无产权证的面积可按30%、50%、甚至是100%和拆迁办要安置房面积。
另有一特殊规定,93年以前盖的房屋视同有照,能提供证明。
(二)拆迁之前准备工作
1、房屋的实际面积,自己要仔细测量好;
附属物也要登记好,如房顶隔热层、墙面、地面、地下管道等(凡是在房屋上过的都可以谈),如未做好准备,拆迁办人去测量登记时,他们测多少就是多少,是不好改变的。
拆迁时空调、电话、电脑网线、煤气管道、有线电视、油烟机、电热水器等迁移费用拆迁办是有补偿的。
2、家里人对所要拆迁安置方案要统一。
推荐一个人和拆迁办谈(人多嘴杂,拆迁办会找到你家的底线)。
(三)签协议时间
1、一般在三分之二的人签字后再签字,往往在此时间段上安置方案或政策会有所松动,同时在签字的时候向拆迁办要拆迁奖金(拆迁办在鼓励人早签字时会给早签字的奖金,晚签字的人提出他们也会给的,不提不给)。
2、对拆迁办给你开出的条件你比较满意,你都不要当时签字,等第二天或第三天再签字,两三天之中或许会有更好的消息出台,同时对他们开出的条件再满意都不要流露在脸上。
3、家里有老人无劳保的、吃低保的、下岗的、伤残的要请他们解决,老人因房屋拆迁导致身体不好等都可以和拆迁办谈(多要一些面积和补偿金)。
4、家里要适当地做些假象,多铺些床铺、把老人接来住等,就是造成人多拥挤现象,好多要些面积。
(四)讨价还价
1、拆迁面积要多要,如在1:
1.12或1:
1.13的基础上多要20%或30%,和拆迁办还价。
2、新房装潢费用。
测算新房简单装潢费如需3万元,那就要5万和拆迁办还价。
(五)找关系找找人,各拆迁组的组长和成员手上都有优惠权,如组长有1万元户,成员有5千元户,还有面积优惠。
(六)安置房的选择多层楼房和小高层,多层,物业管理费用低;
小高层电梯使用、维修和用水二次增压等费用很高,同时尽可能选一楼靠路边和拐角,将来打开阳台可以开小店。
(七)补偿拆迁补偿的钱是和安置房的价格相关的,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有较大差价,所以一定要安置房,尽量不要现金。
如确实想要现金,就等拿到安置协议纸质材料后再卖掉,吃亏要少一些。
法律主观:
被拆迁人应注意的问题是:
注意主体是否是合法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注意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条款是否明确;
注意是否约定违约责任;
注意履行程序是否合法等。
法律客观: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征收拆迁与安置补偿工作
和广大被拆迁人接触、谈判、做思想工作的人,基本上都是为配合政府实施征收拆迁而设立的工作小组或者办公室,通常仅负责征收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
被拆迁人若是不认可拆迁补偿的数额,与工作小组等谈判协商通常很难取得进展,因为工作小组也没有权利提高补偿标准。
此时被拆迁人应当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协商谈判,必要时还可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征收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征收拆迁。
若是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收拆迁,被拆迁人可拒绝拆迁。
三、县级以上政府所作征收决定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许多被拆迁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都已经到了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阶段,还仍未见过任何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相关的政府公示公告,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在征收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有权利知晓征收拆迁的相关政策文件,也有权利在公告中得知对征收补偿方案等文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若是被拆迁法人没有取得相关的公告文件,还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来取得相关政府文件。
四、拆迁补偿应包括如下方面
国有土地上房屋(城镇)拆迁补偿应包括:
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补偿、商户的停产停业补偿及补助奖励金。
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拆迁补偿应包括:
土地补偿、房屋价值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补助及社会保障补偿。
五、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被拆迁人要记住一点:
要与政府或行政部门签署补偿协议。
像是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司等主体是无权与被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
政府不会跑路,而工作组、小公司等一旦跑路,后续维权的难度会很大,得不偿失。
六、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征收拆迁中常见的补偿方式有:
货币补偿、房屋补偿及两者相结合。
法律赋予了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的权益。
若是补偿方案或补偿协议中禁止对补偿方式进行选择或者仅提供单一的补偿方式,那么便是违法的。
七、先补偿后搬迁
无论是国有土地亦或是集体土地,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来进行征收拆迁。
在补偿款未全额到位的前提下而实施的强制搬迁都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不能变相强迫搬迁
拆迁方对付“钉子户”时有可能使用暴力、断路、断水断电等方式变相强迫钉子户搬迁。
而法律已经明确认定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被拆迁人若是遇到这些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处理,还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九、强拆必须由法院强制执行
在征收拆迁中,政府、行政部门等全部无权自行实施强拆,只能在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款项到位后才能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作为主体实施强拆。
法院以外的政府行政部门所实施的强拆都是违法的,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1、房屋拆迁的难点有哪些
2、房屋拆迁的难点问题
3、房屋拆迁的难点是什么
4、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
5、房屋拆迁纠纷难点处理
6、拆迁常见问题
7、拆迁难题
8、拆迁难问题解决办法
9、拆迁面临的问题
10、拆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的难点,居民拆迁的重难点”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的难点,拆迁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审核: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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