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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一条款为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些证据如房屋原状、内部结构等可能因拆迁而灭失或难以再取得,因此需要及时申请证据保全。
申请人需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房屋拆迁纠纷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证据保全的实施程序
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保全的证据、保全的理由以及保全的方式等。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及时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如果准许保全,法院会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证据进行保全,如拍照、录像、制作笔录等。
证据保全完成后,人民法院会制作保全笔录和清单,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四、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申请证据保全时,应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以确保法院能够作出正确的裁定。
申请人需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工作,如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等。
如果申请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细则包括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实施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是指公证机关在房屋拆迁之前对房屋及
其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使能证明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至于因为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而消灭或遭到破坏,从而保证能被正确运用,一旦
事后发生纠纷也有法定的证据可查。
拆迁证据保全一般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要求办理。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证据保全: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一、房屋拆迁的方式
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
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
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
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二、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房屋实施强制拆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如果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并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2)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分类登记到册,记录交给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如果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3)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已提供的标码物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
法律分析:
1、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如果拒不到场的,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加以记明,并由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2、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给2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如果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法律依据: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第二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
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被保全的房产可以拆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此规定对查封效力是否具有追及效力采纳了肯定说,即法院查封财产的效力及于该标的物的替代物或者赔偿金。
应当注意的是,条文规定的“赔偿款”,一般包括依法取得或依合同约定取得两种情形。
房产拆迁补偿款通常是房屋所有者将拥有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征用单位,并同意由征用单位拆除,而征用单位相应支付的补偿或赔偿款项。
故法院查封房产效力及于该查封房产的拆迁补偿款,未经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领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是指公证机关在房屋拆迁之前对房屋及
其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使能证明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至于因为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而消灭或遭到破坏,从而保证能被正确运用,一旦
事后发生纠纷也有法定的证据可查。
拆迁证据保全一般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要求办理。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证据保全: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一、房屋拆迁的方式
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
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
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
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二、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房屋实施强制拆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如果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并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2)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分类登记到册,记录交给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如果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3)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已提供的标码物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
申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公证申请书、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工商登记信息)、户口本;
房地产权证、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拆迁协议等。
【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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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证据怎么保全的,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应如何办理的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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