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农村房屋拆迁,九江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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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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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屋征收

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江西九江农村房屋拆迁,九江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九江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1、征收耕地的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 的标准规定。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最新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九江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法律主观: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 被拆迁房屋 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四、2023年九江市拆迁

法律客观:

最新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十七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以房屋补偿的,协议还应当规定房屋地点、房屋面积等内容。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补偿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一律以房屋拆迁公告前被拆迁人所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

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入户和分户(但出生、军人复转退、高、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婚嫁等确需入户的除外);规划部门停办修房、建房许可证;房屋发证机关停办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公房租凭过户、抵押以及落实房屋>策手续;工商部门停止办理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如违反,所办手续无效,并对当事人从严查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公证机关依法申请公证,并报批准拆迁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涉及拆迁港、澳、台胞和侨胞的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列入重点工程的市>建设工程拆迁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拆迁范围内涉及的绿化带、树木、管线、人防等公共设施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拆迁人与有关单位联系,依法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规模还房或者按《九江市拆迁房屋结构补偿标准》(附件一)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除违章建>和超过规划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建>材料成本结合折旧作价收购。

第二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或以货币补偿。

造成停产、停业的,按《九江市拆迁房屋非住宅停业补助费标准》(附件三)予以补偿。

因公用道设置、楼梯和消防通道的建设,影响还房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比例分摊。

就地还门面的均在商场内以柜台形式归还。

拆除房管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面积安置。

安置面积大于原面积部分,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购买。

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也可由房屋使用人按同等商品房价格购买,产权归房屋使用人。

非法转让、出租直管非住宅公房的使用人,由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使用权。

拆除非房管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以货币形式补偿的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面积的市场价格计算。

因市二、公益事业、重点工程建设拆除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拆除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私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下列办法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一)对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在原地或就近偿还住宅房屋的,按原建>面积归还。

超过原房屋建>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8平方米),按附件一、四计算购买;超过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面积不足原建>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补偿给房屋所有人。

(二)以产权调换形式在异地偿还的住宅房屋,在应安置面积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具体增加标准见《九江市拆迁房屋地段因素增减标准》(附件四)。

(三)对单位自管房和私房,要求作价补偿的,按照附件一、二、四执行。

(四)由房管部门管理的住宅房,还房超出原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8平方米),换算成建>面积后由使用人按基准价(附件一)购买,超过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使用人按商品房价购买,产权归使用人所有。

如无单独阳台、厨房、卫生间的,还房时应按建>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含本数)设计一套阳台、厨房、卫生间,不算还房安置面积;原住房有独立的厨房或卫生间、阳台的,还房时应扣除。

公、私房还房时,公共楼梯、公用过道对产权调换的部分不作分摊,但超出还房面积以外的部分应分摊。

第二十八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超过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申请及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行拆迁。

拆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组织拆迁人及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除房屋作现场勘察记录,绘制图形,拍摄照片,收集有关证据,并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九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五、江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江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文件

第十七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以房屋补偿的,协议还应当规定房屋地点、房屋面积等内容。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补偿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一律以房屋拆迁公告前被拆迁人所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

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入户和分户(但出生、军人复转退、高、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婚嫁等确需入户的除外);规划部门停办修房、建房许可证;房屋发证机关停办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公房租凭过户、抵押以及落实房屋>策手续;工商部门停止办理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如违反,所办手续无效,并对当事人从严查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公证机关依法申请公证,并报批准拆迁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涉及拆迁港、澳、台胞和侨胞的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列入重点工程的市>建设工程拆迁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拆迁范围内涉及的绿化带、树木、管线、人防等公共设施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拆迁人与有关单位联系,依法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规模还房或者按《九江市拆迁房屋结构补偿标准》(附件一)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除违章建>和超过规划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建>材料成本结合折旧作价收购。

第二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或以货币补偿。

造成停产、停业的,按《九江市拆迁房屋非住宅停业补助费标准》(附件三)予以补偿。

因公用道设置、楼梯和消防通道的建设,影响还房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比例分摊。

就地还门面的均在商场内以柜台形式归还。

拆除房管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面积安置。

安置面积大于原面积部分,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购买。

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也可由房屋使用人按同等商品房价格购买,产权归房屋使用人。

非法转让、出租直管非住宅公房的使用人,由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使用权。

拆除非房管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以货币形式补偿的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面积的市场价格计算。

因市二、公益事业、重点工程建设拆除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拆除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私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下列办法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一)对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在原地或就近偿还住宅房屋的,按原建>面积归还。

超过原房屋建>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8平方米),按附件一、四计算购买;超过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面积不足原建>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补偿给房屋所有人。

(二)以产权调换形式在异地偿还的住宅房屋,在应安置面积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具体增加标准见《九江市拆迁房屋地段因素增减标准》(附件四)。

(三)对单位自管房和私房,要求作价补偿的,按照附件一、二、四执行。

(四)由房管部门管理的住宅房,还房超出原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8平方米),换算成建>面积后由使用人按基准价(附件一)购买,超过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使用人按商品房价购买,产权归使用人所有。

如无单独阳台、厨房、卫生间的,还房时应按建>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含本数)设计一套阳台、厨房、卫生间,不算还房安置面积;原住房有独立的厨房或卫生间、阳台的,还房时应扣除。

公、私房还房时,公共楼梯、公用过道对产权调换的部分不作分摊,但超出还房面积以外的部分应分摊。

第二十八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超过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申请及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行拆迁。

拆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组织拆迁人及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除房屋作现场勘察记录,绘制图形,拍摄照片,收集有关证据,并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九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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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江西九江农村房屋拆迁,江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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