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拆迁宅基地,夷陵区申请宅基地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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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卡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战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企业拆迁案件、养殖场拆迁、旧城改造更新纠纷、宅基地相关纠纷、强制拆除纠纷及违法建设纠纷案件。其凭借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行政诉讼领域树立了卓越的专业形象,对各类复杂拆迁与行政争议案件有着独到的见解与解决方案。

西安市高陵区拆迁宅基地,高陵区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高陵区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法律主观:

申请农村宅基地条件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 集体经济组织 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方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农村申请宅基地条件

关于安徽省丘陵地区农村宅基地标准,回答如下:

一、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切实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原有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一致的,新旧登记资料合并归档,可以换发新证。

原有权利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不一致的,原有登记资料可作为权属来源证明,并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没有登记资料的,证书有关记载信息可参考使用,应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换发新证书或领取新证书的,原有权利证书应同时废止。

四、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

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五、认真做好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确权工作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

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六、充分发挥村民组织作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应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七、严格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行为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八、持续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各项工作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

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强化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三、夷陵区申请宅基地所需资料

(一)属于原地新建的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材料

1、《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书》;

2、《宅基地申请公示表》;

3、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6、《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

7、原宅基地平面图;

8、拟建房屋用地平面图。

(二)属于异地新建的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材料

除须提交前款资料外,尚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拟建房屋用地位置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复印件);

2、占用农用地的,附耕地占用税税票;占用耕地的,附耕地补充协议书或完成耕地占补平衡证明材料。

3、外地入迁户须提供原籍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多子女户,有子女到婚年龄,确需分居另行住房的,需提供双方签定的分户协议;集体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

4、其他相关资料。

一、南宁市县外户口回原籍地落户办理材料

准备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迁往乡村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本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证件之一;

(4)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核实,不需申请人提交)。

(5)其他材料:

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二、未成年宅基地房屋确权可以分户吗

未成年宅基地房屋确权不可以分户。

根据我国户籍规定,分户人必须满18周岁,具备独立经济生活能力。

因此,未成年人不符合分户条件。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由于未成年人不能分户,故遵循宅基地申请“一户一宅”原则,未成年宅基地房屋确权不可以分户。

如果农村居民达到分户条件申请宅基地的,可凭分户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具体可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咨询办理。

四、申请陵水宅基地的条件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五、安徽省丘陵地区农村宅基地标准

关于安徽省丘陵地区农村宅基地标准,回答如下:

一、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切实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原有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一致的,新旧登记资料合并归档,可以换发新证。

原有权利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不一致的,原有登记资料可作为权属来源证明,并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没有登记资料的,证书有关记载信息可参考使用,应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换发新证书或领取新证书的,原有权利证书应同时废止。

四、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

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五、认真做好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确权工作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

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六、充分发挥村民组织作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应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七、严格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行为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八、持续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各项工作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

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强化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六、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申请宅基地条件问题:

1.宅基地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用地的安排需要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2.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若为本村的农民,申请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

若为想要获得使用权,只能向享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主动购卖、租赁、接受赠与。

本村的农户申请宅基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

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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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市高陵区拆迁宅基地,安徽省丘陵地区农村宅基地标准

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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