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临时性占用,土地管理法对临时用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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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集体土地临时性占用,土地管理法对临时用地的规定,临时占用土地手续

一、土地管理法对临时用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临时用地的界定与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主要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过程中临时使用的土地,这类用地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且在使用后可以恢复。它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临时用地的范围涵盖了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生活用房以及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等。

2)临时用地的选址与使用期限

在选址上,临时用地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的原则,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若确需占用,则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但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期限可延长至四年。

3)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

临时用地的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者需提交包括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等一系列材料。

4)临时用地的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并在使用期满后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复垦后的土地应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耕地应恢复种植条件。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复垦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临时用地的监管

国家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对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监管。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抽查,并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

二、国土资源部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关于国土资源部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 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 临时用地主要适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临时需要,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

- 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对于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优先利用非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同时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确保不造成安全隐患。

2. 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

- 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若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土地使用者需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3. 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

-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复垦时间、方法、费用等措施,确保土地复垦至可供利用状态。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可延长至四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临时用地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应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特别是占用耕地的应恢复种植条件。

4. 临时用地的监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监管工作,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实施定期抽查和通报制度。

- 对于不符合用地要求或未完成复垦任务的,将予以公开通报,并督促整改。

上述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制定,旨在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 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 临时用地主要适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

- 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对于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优先利用非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同时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2. 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

- 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

-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并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

-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4. 临时用地的监管和责任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监管工作,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实施定期抽查和通报制度。

- 对于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予以公开通报。

-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加强临时用地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整改纠正临时用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上述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制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关于临时占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临时占地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五十七条。以下是关于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定:

1)临时用地的定义与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这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以及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等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的土地;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2)临时用地的审批与合同

1. 临时用地的使用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还需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 土地使用者应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3)临时用地的使用与期限

1.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4)临时用地的恢复与监管

1.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2.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临时用地的定义、范围、审批、合同、使用、期限以及恢复与监管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临时用地的合法、合规使用,并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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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土资源部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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