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联合处理集体土地,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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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联合处理集体土地,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集体经济土地入市

一、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其核心内容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展开。以下是具体的政策措施及法律依据:

1)闲置土地的定义与处理原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闲置土地主要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或者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2. 对于闲置土地,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理原则:一年内不用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城市规划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但需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

1.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应联合制定具体政策,指导各地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 各地政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整治和盘活,通过征收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促使用地单位尽快开发利用土地。

3.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土地市场的监管,防止新的闲置土地产生,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村集体不给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承包地 怎么办

村集体不给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承包地时,成员可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1)协商与调解

1. 友好沟通:成员应首先与村集体进行友好、理性的沟通,明确表达自身作为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要求村集体依法分配承包地。

2. 第三方调解:若沟通无果,可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2)法律途径

1. 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成员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据,如成员身份证明、村集体未分配承包地的证据等。

2. 提起诉讼: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或仲裁无法解决问题,成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成员需按法律程序参与庭审,提交证据,确保诉求得到有效主张。

3)政府部门监督与指导

成员可向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等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其对村集体的土地分配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要求村集体依法履行分配承包地的义务。

三、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吗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需分情况讨论:

一、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受理

1.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2. 原因解析:成员资格认定涉及户籍、土地承包、居住状况等多重因素,且与政策导向紧密相关。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更具专业性和综合性,能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二、特殊情况下受理

1. 涉及具体民事权益时:当成员资格认定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具体民事权益直接相关时,法院会介入审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2. 满足起诉条件时:若成员资格认定纠纷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法院将依法受理。

三、解决途径建议

1. 行政调解:优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2. 仲裁申请: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快速解决争议。

3. 诉讼提起:在满足起诉条件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但这一转让行为需符合特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

1. 法律依据与转让可能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这一条款明确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其权利的法律基础。

2. 转让条件与限制

- 虽然法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但此权利并非无限制。转让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可能受到地方政策的具体规定。特别是,转让通常需要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或者至少需得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或符合相关程序。

- 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时,可能需要满足更严格的条件,如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

3. 转让程序与登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表明,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还需进行正式的登记手续,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在实际操作中,转让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转让的条款和条件,并按照当地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和审批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是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的,但这一行为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并经过正式的登记和审批程序。任何未经批准或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转让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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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集体不给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承包地 怎么办,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吗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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