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先生是重庆市九龙坡某地的村民,由于当地征收将舒先生的房屋纳入到征收范围内。根据当地政策,舒先生可以选择按照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获得征收补偿。但由于历史原因,征收部门提出的安置补偿标准较低,因此舒先生与征收部门迟迟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1年9月,九龙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舒先生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舒先生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已征地上的房屋,交出已征土地。
事实上,该决定书非常重要,其内容要求交出已征土地,如果放任其生效,其产生的后果将是区自规局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案中九龙坡区自规局作出的决定书又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很显然,本案的中被告九龙坡区自规局作出的该决定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第一,征收土地方案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依照85年实行的《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应当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而被告举示的证据仅是地级市职能部门的批复意见,不能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依据。本次征收行为没有经过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依法审批,严重违法。
第二,原告未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被告的违法安置补偿,并未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本次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未对原告权力产生实际影响,对原告户不具有约束力,原告的房屋是否应当拆迁、如果拆迁应当如何补偿均存在重大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及原告提交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规定,未签订拆迁协议的应当由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以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方式作出行政处理,在该行政处理作出前不能证明征收主体已依法对原告作出补偿安置更不能证明原告拒不接受补偿从而严重阻碍了国家建设。
案件经过审理,合议庭采纳了部分观点,最终由于考虑到公共利益,法院判决确认该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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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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