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重复拆迁政策最新,拆迁安置重复享受违反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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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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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

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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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安置重复享受违反什么法律

拆迁安置重复享受并不直接违反某一部特定的法律条文,但根据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重复享受拆迁安置是不合理的。

1. 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原则强调了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意味着拆迁补偿应当是基于被拆迁房屋或土地的实际情况,而不是允许被拆迁人重复享受补偿。

2. 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补偿都是基于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和因征收造成的实际损失,没有规定可以重复享受。

3. 拆迁安置的合理性

- 拆迁安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利和生活水平,而不是提供额外的利益。因此,从拆迁安置的初衷和目的来看,重复享受拆迁安置是不符合其合理性的。如果被拆迁人已经享受了一次拆迁安置,那么其居住权利和生活水平已经得到了保障,再次要求享受拆迁安置是不合理的。

虽然拆迁安置重复享受并不直接违反某一部特定的法律条文,但根据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和拆迁安置的合理性,重复享受拆迁安置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单独提起赔偿诉讼针对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构成重复起诉吗

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单独提起赔偿诉讼,与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不构成重复起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 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 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5.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 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2)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单独提起与一并提起的关系

-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在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后的另一种救济途径,它并不排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可能性。

-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是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只要满足上述单独提起的条件,就不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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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单独提起赔偿诉讼针对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构成重复起诉吗,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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