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的房屋拆迁,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中的律师合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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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合同股权纠纷

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在押人员的房屋拆迁,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中的律师合作问题

一、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中的律师合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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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 34、曾任当事人的原辩护律师可以将案卷材料交给申诉代理律师吗

答:答案肯定的,但在实践中,很多曾任原审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拒绝配合申诉代理律师以及原审被告人家属的阅卷请求,对于申诉代理律师以及原审被告人家属所提出的阅卷请求予以明确拒绝,根本不会将其曾经所辩护过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交给申诉代理律师申诉使用,笔者在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过程中经常遇到此种情况。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违法,曾任的辩护律师确实没有法律义务将其辩护过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交给申诉代理律师申诉使用,但不符合辩护律师的道义——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最高追求。 根据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4条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以会同异地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和会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为协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该《规范》第200条规定: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可以到人民法院复制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承办律师请求提供案卷材料等,案件原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工作上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根据以上全国律协的规定,曾经担任过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原审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将其所办理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交给申诉代理律师申诉使用,这也是申诉代理律师请求曾任辩护律师提供该案的案卷材料的规范依据,但以上全国律协的相关规范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从律师协会的文件来看,曾任当事人的原辩护律师可将案卷材料交给申诉代理律师查阅,但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前任律师出于多种考虑(或担心自己整理的卷宗材料被申诉代理律师非议,如并未将审查起诉过程中补充侦查所形成的补充卷宗材料复制齐全;如仅仅复制了己方所辩护的当事人的卷宗材料,并未对全案的卷宗材料进行复制;或与原审被告人的家属在辩护过程中发生不愉快,不愿意提供协助;或对当事人近亲属不再委托其申诉代理而生怨恨;或出于对申诉代理律师的轻视等等),其不向申诉代理律师提供相关案卷证据材料之原因多多,这对于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代理其实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经过沟通,如前任辩护律师愿意给申诉代理律师提供涉黑涉恶案件的证据材料之时,申诉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给前任辩护律师所在的律所出具申诉人签字按印的申诉代理委托书、律所公函、阅卷申请书、保密承诺、律师证复印件。

二、涉黑团伙怎样提起公诉

法律主观:

黑恶势力如果构成犯罪的判罚标准:

1、组织、领导、参加黑恶势力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对其组织、领导者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对其积极参加者,判3-7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对其他参加者,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三、律师辩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怎么处理?

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立足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律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规范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要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保护伞”等犯罪的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认真分析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认定标准,依法提出辩护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和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专项培训,动员优秀刑辩律师积极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注重总结、推广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健全跨部门指导监督协调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利,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树立律师行业良好形象,促进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稳妥顺利办理,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一、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黑恶势力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在发现相关案件后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黑恶势力的犯罪分子也有权依法申请辩护,在律师执行辩护行为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处理,避免出现违法辩护的行为。

四、涉黑团伙如何提起公诉

一、涉黑团伙怎样提起公诉

西安涉黑团伙犯罪被起诉

2002年底,被告人魏*丰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郭*、张*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一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魏*丰通过笼络纺织城区的被告人侯*玮、杨*、翟*、万*林、车*军、王*伟、黄*、焦*、李*卿、李*栋等人,不断扩大规模,形成了以被告人魏*丰为首,被告人万*林、郭*、杨*、孔*熙、侯*玮为骨干,成员为18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002年至2007年,该犯罪组织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一带通过开设地下赌场、收取保护费聚敛钱财。

并在西安市通过强行拆迁、驱赶民工、暴力劫财、讨要债务、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涉黑团伙如何提起公诉

西安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魏*丰、万*林、郭*等18名被告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2009年10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政策条件和程序条件。

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

实体条件包括两个: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

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五、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律主观:

黑恶势力如果构成犯罪的判罚标准:

1、组织、领导、参加黑恶势力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对其组织、领导者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对其积极参加者,判3-7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对其他参加者,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六、黑恶势力的辩护律师提供哪些服务内容

西安涉黑团伙犯罪被起诉

2002年底,被告人魏*丰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郭*、张*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一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魏*丰通过笼络纺织城区的被告人侯*玮、杨*、翟*、万*林、车*军、王*伟、黄*、焦*、李*卿、李*栋等人,不断扩大规模,形成了以被告人魏*丰为首,被告人万*林、郭*、杨*、孔*熙、侯*玮为骨干,成员为18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002年至2007年,该犯罪组织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一带通过开设地下赌场、收取保护费聚敛钱财。

并在西安市通过强行拆迁、驱赶民工、暴力劫财、讨要债务、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涉黑团伙如何提起公诉

西安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魏*丰、万*林、郭*等18名被告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2009年10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政策条件和程序条件。

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

实体条件包括两个: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

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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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在押人员的房屋拆迁,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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