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骗术案例分析,知青子女入沪是否一定属于同住人?上海拆迁律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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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骗术案例分析,知青子女入沪是否一定属于同住人?上海拆迁律师案例分析

一、知青子女入沪是否一定属于同住人?上海拆迁律师案例分析

万某1、万某2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09民初5299号、(2020)沪02民终7717号。

一、案情简介

万某3与经某某系兄妹关系;万某1系万某3之子,万某2系万某1之子;蒋1系经某某之子,蒋1与金某某系夫妻关系。

系争房屋为公房,承租人原为经某某婆婆胡某某,2005年胡某某过世之后承租人变更为经某某丈夫蒋某2,2010年蒋某2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经某某,独用部位为二层前楼、二层后楼、三层阁、晒台搭建。2019年10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列入征收范围,内有两本户口簿,其中一本户籍人口3人,分别为万某1(1994年2月25日从新疆石河子31小区64栋4号迁入,1996年8月30日因读书迁入江西省南昌市航空工业学院的集体户口,2000年7月10日从江西省南昌市南航集户迁入)、万某2(2011年8月15日报出生)、经某某;另一本户籍人口2人,分别为蒋1、金某某。

2019年10月30日,甲方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乙方经某某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 对上海市东长治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进行依法征收补偿,

另查明,万某1之父万某3系知青,其户口于1964年从上海市柳林路XXX弄XXX号迁至新疆。万某1户籍是以知青子女的政策迁回。

再查明,上海市沪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为万某3、王某某、万某1。上海市榆林路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为蒋1。1995年,上海市梅园路XXX号私房拆迁,金某某作为安置对象享受了拆迁安置。

二、争议焦点:万某1、万某2是否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

三、法院观点: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虽然万某1按照知青子女政策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但其父万某3作为知青其户籍是从上海市柳林路XXX弄XXX号迁至新疆,并非从系争房屋迁出。系争房屋来源于经某某丈夫家庭,因此系争房屋与万某1并无任何关系。万某1按照知青子女政策迁回户籍并不是必然要迁入系争房屋,经某某作为万某1的旁系亲属并无接受万某1户籍迁入的义务,因此万某1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属于经某某对其的帮助,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来看,万某1、万某2也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综上,万某1、万某2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不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万某1、万某2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友善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亲近和睦,其表现形式之一为帮助他人。但受帮助人并不应该基于接受了帮助,为了一己私利而违反诚信原则去损害提供帮助人的利益。否则将造成无人再愿意向他人提供帮助,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

四、律师点评

关于知青子女入户是否属于一定属于同住人?通过上述案例,我们能够得出结论:该知青子女迁入户口的性质为判断是否为同住人的关键。首先,判断其户口迁入是基于帮助性质还是其父亲原来的户口迁出地。回沪知青子女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认定为房屋动迁中的同住人。比如,该知青子女直接将户口迁回其父母迁出户籍的房屋,其父母和该房屋来源有关,按照政策,该知青子女则可以认定为同住人。其次,判断该房屋的来源是否和他有关系。假如只是为了其落户方便,不是属于直系血亲,即使是知青子女,那么也不是同住人,不能获得征收补偿利益。虽然本案当事人是按照政策落户,但也不能取得居住权。因为监护人和当事人不是直系亲属关系,房屋的来源和当事人也没有任何关系,作为监护人同意其落户,是基于帮助性质,不代表同意其是同住人获得居住权,因而当事人不享有动迁利益。

五、法律依据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 第三条第二款: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

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在新疆原上海知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

回沪条件是每户知青(包括夫妻双方都是上海知青和夫妻中有一方是上海知青的)允许一名年满十六周岁或初中毕业未婚、未就业的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并必须有知青在沪的父母、兄弟姐妹做知青子女“监护人”。

二、知青子女回沪迁入他处房屋后,再迁入关联房屋,不再享受知青特权

按照政策回沪的知青子女应当回到祖父母或外祖父的房屋内,但是如果回到叔叔、阿姨、姑姑、舅舅的单位所分配的房屋内,且与其本人并无利害关系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帮助性质,本人是无权分得动迁补偿利益的,但是在实际判例中也存在特殊情况。

案件详情:

系争房屋为公房,原始承租人为丁某3,丁某3与杨某,生前育有丁某5、丁某2、丁某5、丁某4四子女。

早年由丁某3夫妇携子女居住,子女结婚后陆续搬出,后由丁某3在内实际居住,丁某3于2005年去世,承租人未变更。

系争房屋于2020年9月28日被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时承租人变更为丁某2,在册户籍人口8人,一本户口簿。

分别为丁某1、张某、丁某2(2008年6月30日浙江省湖州市迁入)、周某、张某2、丁文某1、丁某2、李某。

丁某2于2008年6月30日浙江省湖州市迁入系争房屋,2009年始由丁某2实际居住。

庭审中丁某2陈述,自己从1988年读小学到结婚前一直随丁某3居住在系争房屋内。

现由于各方就此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多次协商均未能有效沟通达成共识。

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丁某2幼年随父母获配有房屋,户籍于1988年迁入系争房屋,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成年后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

同时,2008年丁某2户籍迁入时,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抑或户主,均非其法定监护人,故丁某2被允许迁入户籍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助性质,故丁某2均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但是丁某2根据知青回沪政策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在系争房屋内长期居住、使用,在本市他处未享受过住房福利,应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律师观点:

在分割公房动迁利益的司法审判中,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对公房不享有征收利益。

但是如果该回沪知青子女满足《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同住人条件:

“是指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则仍然有权分得动迁补偿利益。

另外还需要注意点的是:

家庭内协议或者承诺书。

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同意将他人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时,往往会与被迁入人约定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或者今后动迁后动迁利益任何分配的问题。

如果有书面约定,法院一般会参考该约定的内容。

三、知青回沪动迁算同住人

法律分析:

上海回沪知青动迁政策房屋拆迁案件涉诉后不管是以民事案件还是以行政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都同时涉及到房屋拆迁这一涉诉法律事实相关联的行政、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复合法律事实同时也足以提高居民对政策的认识,遏制拆迁工作中个别人漫天要价,坚持不合理要求的现象。

上海回沪知青动迁政策。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坚称动拆迁策略的公开化,升华事情的透明度。

拆迁比动迁含义广,拆迁包括拆迁规划、拆迁管理、动迁、安置补偿等在房子拆迁中,拆迁方务须做到办事制度公开,国策明文,流程公开,安置房源明白和动迁纪律公开。

上海回沪知青动迁政策。

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如斯,就得以预防因操作不规范、国策不透明而导致的各类争议。

私房补偿利益分配(1)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配房屋价值补偿款,在私有房屋中,应该归属于房屋产权人。

上海对知青回沪动迁安置。

【相关案例】私房产权人死亡的,房屋价值补偿款部分可确定为遗产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3816号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私房,生效判决已确认李某娣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并明确系争房屋的产权虽登记在李某娣—人名下,但系李某娣与吕某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娣与动迁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获得征收补偿款4,496,487.68元,其中房屋价值补偿款的二分之—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吕某义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2)安置性利益,关于居住保障的补贴和奖励(如居住困难的—次性补助等)。

上海对知青回沪动迁安置。

这部分的费用,应以需要居住保障的人为分配对象。

(3)其他奖励、补贴的分配—般归属房屋实际居住人。

(4)关于自行搭建及未见证建筑面积补偿款的分割司法实践中,在没有获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对增加的部分,先看有无约定或认可,如果共有产权人之间有约定,或均认可实际居住人对翻建房屋的享有产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征收补偿权益,那么翻建房屋部分的征收补偿款就归实际居住人所有;

上海对知青回沪动迁安置。

如果没有约定的,应根据谁出资谁得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只能由具有出资建造等贡献的实际占有、使用之人享有,另外还要考虑到原始房屋的来源,以及实际居住人对房屋的贡献等方面的因素,来确定—个分割比例,以明确共有产权人之间对翻建房屋部分补偿款的分割。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上海对知青回沪动迁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上海对知青回沪动迁安置,暴力拆迁多为突发状况,作为当事人来说面对此情此景时心理上一定会感到愤怒和委屈,难免作出理性之外的过激行为。

但遇到这种事情千万不要冲动,要尽量平复自己的心态,以免对自己人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上海对知青回沪动迁安置,要想到违法之事定要通过合法手段去解决,寻找专业的拆迁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四、知青子女回沪条件

知青子女回沪的条件包括:

1、知青本人书面申请。

2、知青在外省市区的全家户口簿(或户口证明资料),夫妻双方因分居两地或因户口性质不同等原因,户口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的必须提交双方户口簿。

3、知青婚姻状况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4、知青配偶情况证明(指配偶姓名、原家庭住址、个人简历是否京、津、沪、浙知青或当地知青等,由配偶现工作单位出具详细证明)。

5、知青子女的独生子女证。

6、“监护人”的在沪户口簿和私章。

7、凡知青子女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性二十周岁),需出具未婚、未就业证明。

正在小学、中学、高中求学的需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

知青子女回沪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承诺书》。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3、申请人、父母及所有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4、申请人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5、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户籍资料。

6、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

8、申请人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9、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其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效资料。

知青子女是指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派往农村插队的青年一代。

回沪条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户籍迁移和相关政策。

首先,户籍迁移是知青子女回沪的首要条件。

根据中国的户籍制度,每个人都有一个户籍,通常与出生地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相关联。

如果知青子女的户籍仍然在农村,需要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将户籍迁至上海或其他城市。

其次,了解相关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对于知青子女回沪的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查阅当地政府的规定。

一般来说,政府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如购房、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支持,以吸引知青子女回到城市发展。

综上所述:

政府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以吸引知青子女回到城市发展。

此外,还需注意其他方面的要求,如社保、医疗保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五、“帮助性质”的回沪知青子女也可以分得动迁利益

按照政策回沪的知青子女应当回到祖父母或外祖父的房屋内,但是如果回到叔叔、阿姨、姑姑、舅舅的单位所分配的房屋内,且与其本人并无利害关系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帮助性质,本人是无权分得动迁补偿利益的,但是在实际判例中也存在特殊情况。

案件详情:

系争房屋为公房,原始承租人为丁某3,丁某3与杨某,生前育有丁某5、丁某2、丁某5、丁某4四子女。

早年由丁某3夫妇携子女居住,子女结婚后陆续搬出,后由丁某3在内实际居住,丁某3于2005年去世,承租人未变更。

系争房屋于2020年9月28日被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时承租人变更为丁某2,在册户籍人口8人,一本户口簿。

分别为丁某1、张某、丁某2(2008年6月30日浙江省湖州市迁入)、周某、张某2、丁文某1、丁某2、李某。

丁某2于2008年6月30日浙江省湖州市迁入系争房屋,2009年始由丁某2实际居住。

庭审中丁某2陈述,自己从1988年读小学到结婚前一直随丁某3居住在系争房屋内。

现由于各方就此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多次协商均未能有效沟通达成共识。

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丁某2幼年随父母获配有房屋,户籍于1988年迁入系争房屋,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成年后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

同时,2008年丁某2户籍迁入时,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抑或户主,均非其法定监护人,故丁某2被允许迁入户籍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助性质,故丁某2均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但是丁某2根据知青回沪政策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在系争房屋内长期居住、使用,在本市他处未享受过住房福利,应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律师观点:

在分割公房动迁利益的司法审判中,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对公房不享有征收利益。

但是如果该回沪知青子女满足《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同住人条件:

“是指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则仍然有权分得动迁补偿利益。

另外还需要注意点的是:

家庭内协议或者承诺书。

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同意将他人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时,往往会与被迁入人约定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或者今后动迁后动迁利益任何分配的问题。

如果有书面约定,法院一般会参考该约定的内容。

六、回沪知青人员及子女拆迁补偿权利

前面几期文章分享中,我们讨论了知青(子女)回沪后不能分得动迁利益的情形,今天我们以实际案例再来讨论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知青(子女)回沪时迁入他处房屋后,再迁入原始关联房屋,是否还享有知青特权,是否仍然可以认定为同住人,分得动迁利益?

案件详情:

陈某4、陈某2、陈某1与案外人陈某某等系兄弟姐妹,忻某某(2007年5月过世)系其母。

陈某4与严某某系夫妻,陈5系其子,陈某6系陈5之子。

曹某某系陈某2之子。

陈3系陈某某之女,吴某某系陈3之女。

系争房屋系公有房屋,承租人为陈某1。

2020年9月,该房被列入征收范围。

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为:

陈某1(户主),男,于1978年自江西省九江港公社迁入;

陈某4(知青),男,于1998年(离退休)自江西省XX公司迁入;

严某某(知青),女,于1998年(离退休)自江西省XX公司迁入;

陈3,女,于1982年自上海市新昌路房屋迁入;

陈5(知青子女回城落户上海市殷行路房屋),男,于1996年自上海市殷行路房屋迁入;

曹某某,男,于1999年(退伍)自福州市部队迁入;

陈某6,男,于2011年报出生;

吴某某,女,于2007年报出生;

陈某2(知青),女,于2009年(离退休)自江西省九江市迁入。

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为证明其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提供陈某1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交承租户名的变更申请书,记载:

“新昌路XXX弄XXX号二楼后楼7.5㎡、二层中厢阁10.8㎡。

原租赁户名忻某某在2007年5月19日死亡,现过户户名陈某1,保证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的居住使用权…;

同住人:

陈某4、严某某、陈5、陈3、曹某某”。

陈某1方对此表明其中陈某1、曹某某均非本人签名。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承租人为陈某1,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陈某1、陈某2、曹某某、陈3、吴某某户籍均在内,且在内征收人员不符合居住困难户。

陈某4、严某某、陈某2为知青,根据国家政策户籍迁回系争房屋,本市他处未享受福利分房,应保障其对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故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陈5为知青子女,但其依据知青子女回城政策迁入本市他处地址,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时已不符合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条件,且在此未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故不符合认定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

吴某某、陈某6系未成年人,报出生于系争房屋内但未实际居住,其居住利益由监护人予以保障,吴某某、陈某6均不予认定为同住人。

对于曹某某,其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一年以上,在系争房屋处入伍参军,在外未享受福利性房屋,为房屋同住人,符合征收利益分割条件。

关于陈3,除陈5对其同住人身份有异议外,其余当事人均予认可,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的诉讼请求亦按照承租人与同住人共计9人份额予以计算,视作对陈3同住人的确认。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知青具有特殊的时代特性,所以在公房动迁中享有“特权”。

一般在知青(子女)未明确表示放弃公房居住权利的情况下,即使未实际居住,仍有权分得动迁利益。

但是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虽然是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上海市房屋,但因该房屋与当初迁出的房屋没有关联,视为对其迁出房屋居住权利的放弃,知青(子女)回沪的行为只能定性为“帮助性质”。

而当其户籍再重新转入与之迁出有关联的房屋,则不再享受知青特权,而应当严格按照同住人的要求进行审查。

总而言之,当涉及知青(子女)回沪时,应当对于当事人的情形进行综合考虑判断,多方收集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无法认定同住人,影响后续公房动迁利益的分割。

今天的内容,您记住了吗?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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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骗术案例分析,“帮助性质”的回沪知青子女也可以分得动迁利益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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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场征收100多亩没给补偿是不少牧民遇到的征地难题,本文结合现行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梳理补偿争议的维权路径,帮您明确征收方的补偿责任与自身维权要点,遇到征迁纠纷可快速找到应对方向。

26年01月07日
拆迁胜诉:近千平米的三层房屋限期拆除后强制拆除!街道办程序违法了!

20年前陆续翻、扩建的形成的近千平米三层房屋,分两次被街道办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此后即被强制拆除。当事人及时申请行政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能阻滞强拆的步伐……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李垚垚律师在B市某区代理的案件中,街道办不顾限期拆除决定书案件仍在审理中,即采取了强制拆除。可拆除完成后,两份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的一份又被判决撤销了。

26年01月07日
强拆没给补偿怎么维权 拆迁征迁程序维权要点解析

强拆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难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梳理违法强拆后的维权路径、期限要求与责任认定规则,帮被拆迁人明确维权方向,掌握合理主张补偿的实操方法。

26年01月07日
被强拆没给补偿怎么办?拆迁维权实操要点解析

被强拆,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难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操经验,为您梳理违法强拆后的维权路径、证据留存方法与救济期限,帮您明确遇到这类情况时该如何主张合法权益。

26年01月07日
草场征收100多亩没给补偿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草场征收100多亩没给补偿是不少牧民遇到的土地征收难题,从预公告到补偿决定的每个程序节点都有维权空间。本文梳理征迁全流程的应对方法,帮您明确各阶段该做什么,守住合法补偿权益。

26年01月07日
私有化公房不给补偿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要点

私有化公房不给补偿是拆迁中常见的补偿纠纷,被征收人可在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补偿决定各节点依法维权。本文梳理各节点应对方法,结合相关法规与实务经验,帮您明确维权方向,合理争取征收补偿权益。

26年01月07日
公房拆迁没给补偿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要点

公房拆迁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纠纷,从预公告到补偿决定的每个程序节点都有对应的维权方法。本文梳理各节点可采取的实操动作,结合现行征迁法规与办案经验,帮您判断补偿不合理时的应对方向,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26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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