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法定流程与基础性法条,在明拆迁律师一次性列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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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步骤只做了部分规定、明确,尚有许多重要环节,尤其是牵涉补偿问题的环节有待厘清。本文,在明拆迁律师谨提供一个流程供被征收人参考,实践中的情况千差万别,要依个案具体分析。被征收人所需要的是大致对此流程有一个概念,明晰自己在项目中所处的阶段,做好对应阶段的维权行动。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5条)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6条)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或国务院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7、8条)


第八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意见、听证)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10条)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步:责令交出土地(拆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


附:部分涉征地法律规定及规范性文件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即没有行政拆迁,只有人民法院拆迁);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依法规范实施,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落实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在明拆迁律师提示:上述规定的意思可理解为,征地补偿费用未按时足额到位,村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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