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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移产不移权,身后资产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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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其他组织、个人。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是遗嘱合法有效、立遗嘱人死亡、无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可以指定继承人吗
可以。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公证的适用条件如下: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拓展延伸
2023年民法典的遗嘱继承人指定权:
权利的确立和限制
《2023年民法典的遗嘱继承人指定权:
权利的确立和限制》是指在2023年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对于遗嘱继承人指定权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阐述。
根据该法典,遗嘱继承人具有权利选择和指定继承人,以便在其去世后将财产合法地转移给所指定的继承人。
然而,这种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法典规定了指定继承人的资格要求,例如年龄、法定继承人的优先权等。
此外,法典还规定了一些限制,如禁止指定某些人作为继承人,或者对指定继承人的份额进行限制。
通过这些规定,法典旨在确保遗嘱继承人的指定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维护家庭财产的稳定和继承制度的公平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来指定继承人或赠与他人财产。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遗嘱的合法有效性、被继承人的死亡、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及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
2023年民法典的遗嘱继承人指定权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选择和指定权利,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遗嘱继承人的指定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家庭财产的稳定和继承制度的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分析:
在法定继承关系中,每个公民,不论性别、年龄、精神状况、家庭出身、社会地位如何,也不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被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横法定继承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
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护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继承权的丧失具有三个特点:
1、继承权的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同样适用于遗嘱继承;
2、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确认;
3、根据继承权丧失后能否恢复,即以继承人的继承权被剥夺后能否可以重新主张为标准,将继承权的丧失分为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笔者就上述法条所罗列的几种情况进行简单的讲解。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
因此,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都将丧失继承权。
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是指继承人实施的行为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
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均不影响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直接危害其他继承人的人身安全,也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
因此,必须予以惩罚,剥夺其继承遗产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杀人者必须有争夺遗产的明确目的,如果出于其他的动机,其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但不能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被杀害者必须是其他继承人;
杀害行为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
同样,继承人只要实施了杀害行为,不论既遂未遂,都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所谓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年老、病残、年幼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但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
如父母将年幼的子女弃置于路旁或者其他地方;
子女对其年老、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置之不理。
遗弃行为是一种置被继承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
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以各种手段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行为。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是被继承人在其生前作出的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的遗嘱;
所谓集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
所谓隐匿遗啊,是指继承人隐助,藏匿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破坏、毁灭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侵犯了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正常的财产继承秩序。
情节严重的,则丧失继承权。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是支配自己身后财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所谓欺诈,是指继承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的情况,欺骗被继承人,诱使被继承人作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错误意思表示。
所谓胁迫,是指继承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被继承人产生恐惧而听从继承人的指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继承人实施上述行为,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侵害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破坏正常的遗产流转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剥夺其继承权。
6、受遗赠人有上述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接受遗赠的人称为受遗赠人,其与继承人一样,存在上述犯罪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时,应依法剥夺其继承遗赠人遗产的资格,使其丧失受遗赠权。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的丧失,应当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在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确认,溯及至继承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丧失的仅是针对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资格,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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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其他组织、个人。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是遗嘱合法有效、立遗嘱人死亡、无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可以指定继承人吗
可以。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公证的适用条件如下: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拓展延伸
2023年民法典的遗嘱继承人指定权:
权利的确立和限制
《2023年民法典的遗嘱继承人指定权:
权利的确立和限制》是指在2023年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对于遗嘱继承人指定权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阐述。
根据该法典,遗嘱继承人具有权利选择和指定继承人,以便在其去世后将财产合法地转移给所指定的继承人。
然而,这种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法典规定了指定继承人的资格要求,例如年龄、法定继承人的优先权等。
此外,法典还规定了一些限制,如禁止指定某些人作为继承人,或者对指定继承人的份额进行限制。
通过这些规定,法典旨在确保遗嘱继承人的指定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维护家庭财产的稳定和继承制度的公平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来指定继承人或赠与他人财产。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遗嘱的合法有效性、被继承人的死亡、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及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
2023年民法典的遗嘱继承人指定权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选择和指定权利,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遗嘱继承人的指定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家庭财产的稳定和继承制度的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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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挑战大,2023年民法典明确了遗嘱继承人的指定权
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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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