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律师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拆迁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谈判、诉讼等方式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纠纷,擅长土地征收案件纠纷,擅长企业征收疑难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关于烂尾楼纠纷案件等。
法律分析:可以享受的。他处有房只是影响认定居住困难户的评估,不能申请2套以上的安置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
可以,他处有房不影响动迁,除非是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可以,他处有房不影响动迁,除非是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呢?今天我们以实际案例来解答。
一、享受过他处公房拆迁安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2民终11595号
本案中,高某1、高某2的户籍虽然在系争房屋内,且高某1与柏某1婚后共同居住系争房屋,但高某1、高某2享受过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的动迁安置,享受过福利性房屋,故均不具备同住人资格。
二、以优惠价格购买售后公房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6)沪0106民初7961号
本案中,XXX路房屋受配人为康某某,但在康某某与叶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康某某将XXX路房屋购买为售后公房。
因此叶某甲已享受过相关住房福利,且已达到法定最低居住标准。
故叶某甲属于在本市有他处住房,不应认定为被征收房屋共同居住人,无权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三、调配公房时作为安置人口其按当时公房政策标准居住不困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2民终2248号
法院认为,张某英在1984年从金家坊房屋调配至斜土路房屋时作为配房人口享受了安置且按当时公房政策标准居住不困难,故张某英属他处有房,故不具备同住人资格。
四、私房动迁时享受过托底保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9)沪0101民初25889号
涉案房屋征收时户籍在册七人,其中刘某凤、王某令、赵某华、王某某、王某洲五人均在先棉祠私房拆迁中作为安置人口享受托底保障且获得房屋安置,属他处有房情形。
五、增配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1)增配房屋属于福利分房,属于同住人资格中的他处有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2民终9646号
1998年6月,陈某芬、王某蔚增配场中路房屋,居住面积22.40平方米,价值100,000元。
2000年4月,陈某芬以21,223元的优惠价格买下该公房产权,建筑面积44.63平方米。
法院认为,陈某芬享受过福利性房屋,陈某芬即使有部分出资也不能改变房屋的福利性质,故不具备同住人资格。
(2)增配房屋不属于同住人资格认定中的他处有房。
上海市高院明确:
曾因居住困难而获得单位增配房屋属于对初始分配房屋的延续,并不属于认定同住人资格案件中“他处有房”的规定,可以再次获得他处公有房屋同住人资格。
(3)增配房屋相对于初始房屋不属于他处有房,但相对于其他公房依旧会被认定为他处有房。
市高院民一庭《综述》中“增配除外”:
结合增配房屋的概念和性质,增配房屋本质依旧是属于解决居住困难的困难保障公房,具有和初始房屋同样性质的福利性。
结语:
司法实践中对于“他处有房”的认定情形多种多样,无法详实写尽,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结合政策规定的居住困难标准、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居住需求、户籍、实际居住情况等来考虑,多方面进行归纳总结,才能更好的对同住人资格进行认定。
今天的内容,您记住了吗?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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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可以,他处有房不影响动迁,除非是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不能了。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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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中的他处有房,他处有房动迁还能分吗?
内容审核:张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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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律所靠不靠谱,看三类可核验信息:律师姓名与执业证号可在司法部平台查询、承办案件可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处罚与惩戒记录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开。
拆迁补偿没有全国统一价,法定下限是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按省级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