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律师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拆迁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谈判、诉讼等方式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纠纷,擅长土地征收案件纠纷,擅长企业征收疑难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关于烂尾楼纠纷案件等。
村里规定外嫁女一律不予补偿,这一规定并不完全合理。外嫁女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一、如果被拆迁或征收的房屋登记在该外嫁女的名下,且其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那么她应该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或征地补偿。
二、即使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如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她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她同样有权请求支付相应的补偿份额。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
然而,如果外嫁女已经将户口迁出,并且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她可能就无法享受原村的征地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她不能获得任何补偿,如果她的户口迁入地有相应的补偿政策,她仍可能享有补偿权利。
总的来说,村里规定外嫁女一律不予补偿的做法过于笼统,没有考虑到具体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外嫁女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其是否应该获得补偿。
如果外嫁女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所以这一类村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外嫁女本身户籍还在娘家所在村集体,自出生时就登记在其父母名下的户口簿上,依照法律规定,是具有娘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这种成员资格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身份权,与自身财产权益密切相关,也直接决定了该成员能否参与分配本村集体财产利益。
外嫁女的户籍在父母所在村集体,所承包土地也在该村,享有本村集体成员资格。
其村集体成员资格不能被随意剥夺、侵害。
村集体成员享有的补偿分配利益,外嫁女有权获得其应得的份额。
二、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该村规定外嫁女不予补偿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外嫁女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同时,不同地区也可能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外嫁女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她们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
因此,该村规定外嫁女不予补偿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外嫁女能否享有农村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
所以,要想有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费,首先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那么,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如何认定的呢?外嫁女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又该怎么认定呢?
对于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也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包括《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般而言,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
“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足以认定某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而对于外嫁女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集中在“户口”上,我国民间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说法,那么,是不是外嫁女只要出嫁之后户口就必然转入夫家呢?主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农嫁农
按照民间的习俗,嫁女嫁至夫家之后,成为夫家的成员,如果夫家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那么,外嫁女必然随夫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不论婚后户口是否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因此,当新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时应该包含此类型的外嫁女。
农嫁非农
外嫁女嫁入了非农业户口的夫家之后,实践中从保护外嫁女的权利出发,认为只要外嫁女没有将户口迁入夫家,则应认定外嫁女仍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但若外嫁女自愿将户口迁入了夫家,应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因此,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时应该包含此类型的外嫁女。
丧偶或离婚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实践中认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此,如果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时应该包含此类型的外嫁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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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如果外嫁女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所以这一类村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外嫁女本身户籍还在娘家所在村集体,自出生时就登记在其父母名下的户口簿上,依照法律规定,是具有娘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这种成员资格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身份权,与自身财产权益密切相关,也直接决定了该成员能否参与分配本村集体财产利益。
外嫁女的户籍在父母所在村集体,所承包土地也在该村,享有本村集体成员资格。
其村集体成员资格不能被随意剥夺、侵害。
村集体成员享有的补偿分配利益,外嫁女有权获得其应得的份额。
二、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可以。
外嫁女可以获得房屋拆迁补偿。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登记在该外嫁女的名下,其享有房屋所有权,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怎么办?1、如果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应当先找到县级以上政府作出相关协调,要求调整征收款额度;
2、协调不成的,可要求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1、农村外嫁女没有拆迁补偿怎么办
2、外嫁女有拆迁补偿吗
3、农村外嫁女没有拆迁补偿吗
4、外嫁女户口没有迁出拆迁有赔偿吗
5、农村外嫁女户口未迁出,村土地征收可以得到征收款吗
6、外嫁女 拆迁
7、外嫁女拆迁能不能得到补偿
8、外嫁女未迁出户口能否获得征地补偿
9、外嫁女拿不到征地补偿款
10、村里拆迁外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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