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办理过多起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公司企业用房、厂房征收、违法建筑认定强拆补偿、安置纠纷以及大型集体维权诉讼和由征收引发的刑事辩护等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问题解决能力。
行政诉讼的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行政处罚类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2)行政强制措施类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3)行政许可类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4)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类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5)征收征用类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
6)行政不作为或拒绝履行类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七、侵犯经营自主权类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项)。
八、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类
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或者违法集资、摊派费用、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或者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至十项)。还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
这些案由涵盖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通过这些案由,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法在修改前后有若干重要变化,主要体现在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以下是修改前后的主要对比:
1)受案范围的变化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相对较为狭窄,主要集中在具体行政行为上。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增加了若干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如:
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
2)诉讼参加人的变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诉讼参加人的规定也进行了完善。例如,明确了原告资格,规定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同时,也明确了被告的资格,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诉讼程序的变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诉讼程序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例如,增加了调解制度,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完善了简易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加强了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等。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更好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在具体实践中仍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运用,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性质和目的上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行政诉讼法则主要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在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时,应明确区分两者之间的不同。
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后,行政机关通常不应再次受理同一争议,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民事判决与行政受理的基本原则
民事判决是法院对民事争议作出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即成为对争议问题的最终处理结果,当事人应当履行。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通常不应再次受理同一争议,以避免法律程序的重复和冲突,维护法律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二、行政受理的例外情形
1. 判决未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如果民事判决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未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或判断,那么行政机关在符合其法定职责和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仍有可能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受理或审查。
2. 行政行为独立于民事争议: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独立性,即该行为并不直接依赖于民事争议的解决结果,且符合行政受理的相关条件,那么行政机关仍有可能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受理。
3. 新的事实或证据出现:在民事判决作出后,如果出现了新的事实或证据,这些事实或证据可能改变原判决的基础或结论,且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那么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可能对相关争议进行重新受理或审查。
三、行政机关受理的法律依据与限制
行政机关在受理相关争议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法院受理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如果行政机关的受理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或超出了其法定职权范围,那么该受理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或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条款主要设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1)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间。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的,将丧失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
2)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形1. 不动产案件: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房屋所有权纠纷、土地使用权争议等,自相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若超过二十年未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是因为不动产案件的权益关系相对稳定,长时间未行使诉权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法律关系复杂化,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2. 其他案件:除了不动产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若超过五年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类案件可能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多种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设定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权,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效率。
3)起诉期限的例外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些起诉期限的例外情况。例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延长期限。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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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比,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 行政机关是否应再次受理
内容审核:张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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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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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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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