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村集体提留土地征收补偿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布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并确保补偿费用不被侵占或挪用。这意味着,村集体在管理和使用征收补偿费用时,必须公开透明,并受到成员的监督。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明确了补偿费用的类型和支付方式。3)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因此,村集体提留土地征收补偿的合法性,关键在于这一行为是否经过了集体成员的决策程序,并且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在具体操作中,如果村集体提留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项较少,且用于本村的建设,并且账目公开,那么这种行为通常被视为合法。如果私下截取补偿款,或者截取的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村集体提留土地征收补偿的合法性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补偿费用的管理透明度、使用分配决策的程序合法性以及提留款项的数额和用途等。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集体提留土地征收补偿合法吗?
集体提留土地征收补偿是合法的,但前提是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保补偿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这意味着集体提留土地征收补偿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必须要确保补偿费用的透明度和合理使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进一步强调了征收土地时应支付相应补偿的法律义务。
2)合法性分析集体提留土地征收补偿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
1. 补偿费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时应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这些费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费用的使用是否公开透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成员公布,接受监督。这有助于确保补偿费用的合理使用,防止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3. 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在征收土地和分配补偿费用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例如,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集体提留土地征收补偿是合法的,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补偿费用的及时足额支付、公开透明使用和遵循法定程序。
集体土地征地手续如何办理?
集体土地征地手续的办理主要包括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实施程序两大步骤。
1)征地的批准程序1. 建设项目需依法经过国务院或省政府的批准。
2. 建设单位随后向市、县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 市、县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查申请后,会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 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后,会逐级上报至有权批准的机关。
5. 征收土地等方案最终需要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2)征地的实施程序1. 发布征地公告:由市县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及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需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等拟订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公告,听取意见后报批。
4. 确定并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政府确定并批准,同时报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5.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费用应在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6. 土地交付: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地活动的合法性,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村务公开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1)村务公开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了村民会议应当讨论决定的事项,这些事项同样属于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包括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费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费的使用、村办学校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项目的立项及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该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若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或未及时公布,村民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负责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
2)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村务公开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政务公开:如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土地征用补偿、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招工征兵、优抚五保、水电费代收代缴等涉及村民政务方面的信息。
2. 财务公开:包括村民委员会的年度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财务情况,要求逐笔逐项明确说明,不允许出现含糊语句。
3. 资产资源公开:如村集体拥有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等资产情况,以及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林场、荒田水面等资源情况。
4. 村民自治公开:如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公益福利事业建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等村民自治方面的信息。
3)村务公开的形式与要求1. 公开形式:村务公开主要采取公开栏的形式,要求实现“三固定”,即固定的公开栏、固定的防雨设施和固定的意见箱,并有专人管理、时时维护。
2. 公开要求:公开的格式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进行栏目设计,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既要按标准严要求,又要因地、因村、因事制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使公开既“见栏”又“见面”。
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村民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全面地公开村务信息,接受村民的监督。
农村田租是否算集体经营性资产,首先需要明确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定义及田租的性质。
1)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定义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这类资产通常具有明确的经营性质和盈利目的。
2)田租的性质分析1.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田租,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流转方式,本质上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临时让渡,并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2. 田租与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关系:田租虽然涉及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但它本身并不直接构成经营性资产。田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形式,流转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土地本身或土地上的经营性资产。因此,田租不属于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范畴。
3)法律依据与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田租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流转方式,其性质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临时让渡,并不直接构成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经营性资产主要指的是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具有明确经营性质和盈利目的的资产。
农村田租不属于集体经营性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999年全文内容较为冗长,以下是对该法主要条款的概括性阐述,并引用了部分关键条款原文:
1)总则1. 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2. 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
2)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 发包方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2. 承包方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 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 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
2.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2.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5)土地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6)法律责任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2. 承包方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
请注意,以上仅为对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主要条款的概括性介绍,具体法律条文应以官方公布的版本为准。在实际应用中,应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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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村务公开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农村田租算集体经营性资产吗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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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