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转建设用地试点,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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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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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集体土地转建设用地试点,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集体土地转建设用地需要什么手续

一、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主要围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阐述。以下是详细解答: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概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租赁式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土地所有权人通过集体民主表决后,以有偿方式进入市场。

2)入市条件与管理办法

1. 入市条件:

- 符合所在地市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相关产业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 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

- 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管理办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 土地所有权人应编制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法定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3)入市的意义与影响

1. 意义:

-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土地管理法的一项重要修正,旨在进一步完善土地制度,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民权益。

- 通过入市,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得到显现,有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 影响:

- 集体土地入市有助于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 入市为农民集体提供了更多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 同时,入市也要求政府加强监管,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防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生。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民权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村集体土地可以变建设用地

村集体土地可以变为建设用地,但需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审批。以下是具体的步骤和要点:

1)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一步骤是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关键,必须依法进行。

1.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征收与补偿

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完成后,如果需要进行土地征收,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同时,要确保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合同签订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一步骤中,应明确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出让金等关键条款,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需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与补偿(如需要)、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合同签订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各步骤必须依法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关于土地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综合意见

一、土地征收

1. 法律依据:土地征收需遵循《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收程序合法合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征收程序:包括发布征收预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步骤。

3. 补偿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1. 法律依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允许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 入市条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产权明晰,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且不存在权属争议;严格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 入市程序:包括拟订入市方案、村民决策、申请与审批、交易组织与实施、合同签订与备案以及登记发证等步骤。

4. 收益分配: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障农民和集体的合法权益。

三、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1. 改革目标: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2. 改革内容:包括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

3. 试点政策:在试点地区,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通过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乡村旅游、民宿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四、关于农村土地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主要涉及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解答:

1)农村土地征收

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这一过程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1. 定义与意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这一举措旨在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入市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 符合所在地市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相关产业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 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

- 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入市方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

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机制,以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 改革目标

宅基地改革试点的目标包括: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以及加强宅基地管理等。

2. 改革措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完善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多种方式,如出租、入股等;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等。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这些改革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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