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电子凭证,最高院突发新规:仅微信、短信就可完成送达?涉征收法律文书也能电子送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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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电子凭证,最高院突发新规:仅微信、短信就可完成送达?涉征收法律文书也能电子送达吗?

一、最高院突发新规:仅微信、短信就可完成送达?涉征收法律文书也能电子送达吗?

其一,凡是电子送达,必须经由受送达人同意。如果受送达人不同意,你不可以径行图省事进行电子送达,而必须乖乖的采用传统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白纸黑字将文书给我送来。

近日,法发〔2017〕19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在短时间内刷爆网络。

该《意见》的第12条关于微信、短信等电子送达方式的规定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和高度热议。

有的报道标题甚至惊呼:“彻底解决送达难,仅微信、短信就可完成送达!”那么,事实真的如此么?牵涉到征收、拆迁的法律文书,如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今后也能靠发微信的方式送达么?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陈丽芳明确指出,报道是具有极大误导性的,事实是,仅凭微信、短信根本不可能完成送达工作。

尤其是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违建认定处罚等领域的文书送达,更不允许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最高院并未有“突发新规”,而只是对现行法律规定作了内部细化而已。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我们首先要看《民事诉讼法》对电子送达问题的规定,然后才能探讨最高院的《意见》说了什么。

一个基本的原则是,《意见》无论如何都不能改法律,否则《意见》本身就是违法的。

那么,《民事诉讼法》究竟是如何规定电子送达的呢?

《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简单的一句话,我们可以解读出两个重要信息来:

其一,凡是电子送达,必须经由受送达人同意。

如果受送达人不同意,对不起,你不可以径行图省事进行电子送达,而必须乖乖的采用传统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白纸黑字将文书给我送来。

其二,能够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只能是程序性文书,而不能牵涉受送达人的实体权益。

因此,不是什么文书都可以电子送达的,最重要的那部分,是不允许的。

《民诉法解释》第135条进一步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据此,短信、微信、QQ等等都是可以的,后面两种我们管它们叫即时通讯工具。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这款话说得略绕,但相信大家都能读懂:不是说法院这边发出去了,就视为受送达人即时收悉了。

实践中,有的短信发出去1天了对方手机才有反应,那怎么办呢?以接收方手机有反应的这个时间为准计算期间。

一些朋友对电子送达方式心存疑虑,认为法院是借此“偷懒”,不管你收到没收到反正我发了,这种理解是冤枉法院了。

了解了上位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问题的规定,我们来看这次最高院到底又发布了什么样的《意见》。

请大家先不要劳心那个第12条,先看第10条:

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

据此,在明律师就为大家解释清楚了,事实上,最高院并没有什么“突发新规”,而仅仅是对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了一些细化方法的建议。

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在“民诉讼官”诉讼中不希望被电子送达,您尽可以直接拒绝这种方式,而完全没必要去纠结这项“突发新规”。

至此,第12条还需要看么?陈丽芳律师认为,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可以不看了。

请注意,报道推送中的这份文件的左上角赫然写有“内部文件”字样,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它根本不是给诉讼中的当事人看的,而是指导各级法院内部工作的。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这份文件带来的只能是便利——对于有些程序性文件而言,发微信确实很方便,法院方便您也方便,这就是这份文件的好处。

因此,这确实是一份不错的文件,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最后一个广大被征收人关心的事情是,那些直接牵涉我们实体权益的征收文书,会不会也被微信、短信送达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其一,前面说了,只能送达程序不能送达实体;其二,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的送达本就不能套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因为后者规定的只是“诉讼文书”,而不能是“行政决定”;其三,行政机关真要这么干,被征收人可以直接说不——我没有微信,手机也没有,您还是踏踏实实直接送达吧。

二、法律文书短信送达通知

法律分析:

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十一、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十二、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三、法律文书微信送达

法律主观:

第八十一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

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四、短信收到法院的送达文书

法律分析:

诉讼文书送达可以短信通知,对于开庭通知书,经受送达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采用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的,以短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最高院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

法律分析:

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十一、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十二、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六、法院以短信电子送达有效吗

法律分析:

法律文书送达可以短信通知,但有例外。

对于开庭通知书,经受送达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采用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的,以短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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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电子凭证,最高院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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