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案件被告主体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谁?

咨询
熊世红律师

熊世红律师

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征拆类案件法律研究,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办案严谨认真,对当事人负责。

房屋拆迁案件被告主体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谁?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为作出拆迁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体来说:

一、如果拆迁决定是由某一行政机关单独作出的,那么该行政机关就是被告。比如,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引发了争议,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是被告。

二、如果经过复议程序,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拆迁行政行为的,那么作出原拆迁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拆迁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则成为被告。

三、如果拆迁决定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那么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四、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总的来说,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主要取决于哪个或哪些行政机关作出了引发争议的拆迁决定。在提起诉讼时,原告需要明确这一点,并确保正确地指定被告。

二、拆迁补偿是行政诉讼吗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拆迁行政诉讼被告主体是谁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一、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受理拆迁行政纠纷案件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此有两方面规定。

1、肯定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法第11条进而列举八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这八类案件是: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案件;

(5)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案件;

(6)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上述八类案件除第六类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在拆迁行政诉讼中难以对号入座外,其他七类概括性的规定均能对号入座,而且该法第11条第2款对上述规定作了补充,“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留下了发展空间。

2、排除性的规定

鉴于行政诉讼的特点,法律对其受案范围从另一方面以排除性的规定加以限制。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争议有四种。

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这种国家行为,是政府以国家名义作出,不涉及特定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内部行政行为。

对此类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部门申诉解决,而不能启动行政诉讼。

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时,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司法解释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我们在研究法律对拆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时,常感到操作性不强,实践中难以把握。

尤其近年来拆迁纠纷蔓延并激化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对拆迁行政诉讼要么是难立案,要么是不敢公正判决,秉公执法的不多。

这里的主要原因是体制问题,但法律规定不明确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为解决法律和原有的司法解释针对性不强,对拆迁行政诉讼缺乏指导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历时5年,就审理拆迁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进行起草、调研,已三易其稿,虽还未颁布执行,但其中有关人民法院对拆迁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还是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原则,将相关条款谨摘录如下,供读者参考。

第一条拆迁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城市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拆迁许可;

2.行政强制拆迁决定;

3.补偿安置裁决;

4.拆迁行政处罚决定;

5.行政强制拆迁行为。

二、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哪些?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拆迁关系人。

其中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要是指被拆迁人,有时拆迁关系人也是原告。

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特定的,即做出具体拆迁管理行为的行政机关。

拆迁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主要是指拆迁人。

拆迁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一)直接起诉的期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对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王庆民房屋拆迁案属于行政诉讼吗

法律分析:

拆迁纠纷是属于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的,因此也属于行政诉讼。

如果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补偿产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在双方产生纠纷之后经沟通无效所采取的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一种维权的方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通过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五、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六、如何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十一种特殊情况属于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房屋拆迁案件被告主体是谁

2、房屋拆迁案件被告主体是哪个

3、房屋拆迁案件被告主体是什么

4、拆迁诉讼主体

5、拆迁补偿纠纷的被告是谁

6、拆迁以谁为被告

7、房屋拆迁主体是谁

8、拆迁补偿纠纷的被告是谁

9、房屋拆迁的主体

10、拆迁主体是谁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案件被告主体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谁?”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案件被告主体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谁

内容审核:熊世红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房屋拆迁案件被告主体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谁?/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土地纠纷被告上法庭怎么办,土地纠纷上法院,都无法处理,应该怎么办

26年01月09日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被告如何确定,全国法院: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26年01月09日
房屋拆迁纠纷的被告主体,拆迁纠纷怎样确定被告主体

26年01月09日
郭培律师:拆迁户如何认定被告,拆迁官司第一被告是街道办还是区政府

26年01月09日
农村拆迁问题被告是谁,农村拆迁纠纷谁应为被告?

26年01月09日
土地纠纷被告怎么撤回,土地纠纷撤诉后可以再起诉吗

26年01月09日
被告人死亡农村拆迁,农村拆迁死亡者有没有安置补偿

26年01月09日
拆迁补偿被告,征地拆迁诉讼时,起诉对象应该是谁

26年01月09日
解除合同纠纷腾退时间,租赁合同解除腾退房屋能否将次承租人列为被告

26年01月09日
个房屋被告拆迁交税,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款交个税吗

26年01月09日
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依据,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行为吗

26年01月09日
拆迁赔偿款公益诉讼,土地纠纷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26年01月09日
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诉讼,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26年01月09日
旌阳区拆迁南塔社区,房屋拆迁是行政诉讼吗

26年01月09日
拆迁未赔偿属于民事诉讼,什么拆迁能提起行政诉讼

26年01月09日
拆迁的最长诉讼,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如何确定,从何计算?

26年01月09日
拆迁户怎样起诉,拆迁行政诉讼流程如何走

26年01月09日
拆迁不满意怎么起诉赔偿,楼栋拆迁一家不配合 整栋楼拿不到奖励 可否起诉,对拆迁不满意,怎么提出行政诉讼?

26年01月09日
拆迁行政赔偿律师费用,行政诉讼成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律师费吗

26年01月09日
土地征用合同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征地协议能否民事诉讼

26年01月09日
最新新闻
强拆没给补偿怎么维权 拆迁征迁程序维权要点解析

强拆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难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梳理违法强拆后的维权路径、期限要求与责任认定规则,帮被拆迁人明确维权方向,掌握合理主张补偿的实操方法。

26年01月09日
被强拆没给补偿怎么办?拆迁维权实操要点解析

被强拆,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难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操经验,为您梳理违法强拆后的维权路径、证据留存方法与救济期限,帮您明确遇到这类情况时该如何主张合法权益。

26年01月09日
草场征收100多亩没给补偿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草场征收100多亩没给补偿是不少牧民遇到的土地征收难题,从预公告到补偿决定的每个程序节点都有维权空间。本文梳理征迁全流程的应对方法,帮您明确各阶段该做什么,守住合法补偿权益。

26年01月09日
私有化公房不给补偿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要点

私有化公房不给补偿是拆迁中常见的补偿纠纷,被征收人可在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补偿决定各节点依法维权。本文梳理各节点应对方法,结合相关法规与实务经验,帮您明确维权方向,合理争取征收补偿权益。

26年01月09日
公房拆迁没给补偿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要点

公房拆迁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纠纷,从预公告到补偿决定的每个程序节点都有对应的维权方法。本文梳理各节点可采取的实操动作,结合现行征迁法规与办案经验,帮您判断补偿不合理时的应对方向,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26年01月09日
人口补偿认定存异议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人口补偿认定是征地拆迁补偿核算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被征收人最终能拿到的安置面积与补偿款。本文顺着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到补偿决定的程序节点,拆解每个阶段您该做的事,帮您应对补偿不满意的情况,避开征迁里的常见坑。

26年01月09日
征地拆迁新增人口安置 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指南

征地拆迁中新增人口安置补偿常引发争议,本文从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程序节点切入,讲解被征收人可采取的维权动作,帮您判断补偿是否合理,遇到违法强拆时及时固定证据维护权益。

26年01月09日
缺少人头费补偿不满意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您在征迁过程中若发现缺少人头费导致补偿不满意,可沿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程序节点逐一维权。本文梳理各节点的应对方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帮您明确维权方向,保障自身合法补偿权益。

26年01月09日
人口没给够安置房要补差价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人口没给够/安置房要补差价是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补偿争议,被征收人可在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节点依法维权。本文梳理各阶段应对方法,帮您明确维权时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26年01月09日
被拆房屋按3700元/平计算价值兑换安置房 征迁程序维权要点

被拆房屋按3700元/平计算价值兑换安置房,不少被拆迁人对该补偿标准不满意却不知如何维权。本文梳理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到补偿决定全流程节点的维权动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实操方法,帮被征收人在征迁各阶段守住合法补偿权益。

26年01月09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