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擅长从案件细节入手,分析案情梳理法律点,并将自己的所学专业全部倾注于当事人的案件代理工作中,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深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肯定。
视频侵权起诉的过程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协商和调解:在发现视频侵权行为后,权利人可以首先尝试与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选择调解,由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在此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和保存所有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如侵权视频的链接、截图、播放次数等,以备后续起诉之需。
起诉准备: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那么权利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需要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起诉状应明确列出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证据材料包括权利证明(如著作权证书、原创视频等)、侵权证据(如侵权视频链接、截图等)和损失证明(如因侵权导致的收入减少证明等)。
提交诉讼并等待审理:将准备好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提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缴纳诉讼费用。然后等待法院的立案通知和开庭审理。在此过程中,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接收法院的相关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属实,侵权人需要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如果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同时,法院还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起诉过程中,权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确保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拥有起诉的资格;二是要收集并保存好所有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三是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和赔偿要求;四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起诉和举证;五是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
法律分析:
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般不少于3万元;
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5万元;
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
其他短视频类作品每条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500元;
录像制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5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分析:
使用他人视频是侵权行为。
1.任何未经作品权利人同意的传播行为都属于侵权(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
2.商用,或盈利为目的。
不建议截取其他视频素材,一定要截取,必须要获得原作者/制作方的书面授权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视频内容侵权的,应当立刻停止使用,改用不侵权的字体即可。
1、如果对方索要赔偿的,可以协商解决。
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视频是涉嫌侵权的。
2、如果对方没有提起诉讼,立即删除更改视频,向方正公司进行道歉,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即可。
发视频侵权的条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
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在日常生活当中在发视频的时候需要注意是否有侵权的行为,如果有侵权行为的话,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不严重的时候主要是删除侵权的作品并进行澄清,如果造成损失的话还需要进行赔偿,同时还需要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分析:
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般不少于3万元;
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5万元;
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
其他短视频类作品每条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500元;
录像制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5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视频侵权版权的认定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
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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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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