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有房有地拆迁合适吗,农村有房的请注意,2021年起全部实行“地随房走、房地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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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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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5年时间,长期接触处理各省市的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案件,充分了解各省市的征地拆迁模式,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经验,并以此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坚持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积极解决委托人面临的问题,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有房有地拆迁合适吗,农村有房的请注意,2021年起全部实行“地随房走、房地一体”

一、农村有房的请注意,2021年起全部实行“地随房走、房地一体”

日暮乡关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

十年旧梦无寻处,几度新春不在家。

近乡情更怯,不敢问来人。

古人因思乡诞生了诸多脍炙人口的词句。可见,思乡这种情绪,古今皆有。

然古人之思乡,多因往来千里、交通不畅、路途遥远,归家成为一种奢侈。今人交通发达,归家短则小时计,慢则一两天。但交通虽拉近距离,在外谋生的城市快节奏与生活琐碎,同样使归家成了一种奢侈。

人口从村庄到城市,从农业到非农,从小城到大城,这个过程叫城镇化。生产资料、资金、产业、教育、生活配套等等各项资源向一点集中,这个过程叫城镇化。

城镇化是一种必然之举,因为生产关系、生产资料的高度集中,可以实现生产效率的最大化。而农村地大物博、人口分散、生产资料分散,实际上是一种相对较低生产效率的存在。

所谓城市,因市而得城。各项资源高度集中、城市形成之后,人们可以获得优质且便捷的社会资源、教育资源、交通资源、商业资源、就业岗位等。

所以,城镇化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文化、科技、创新水平的标志。进城自然也成为一代代年轻人们追逐理想的必经过程。\n\n\n 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末我国城镇常住人口达到8.48亿,城镇化率首次突破60%大关,这说明近23的人口已经都是城里人。而30年前,城镇常住人口还只有3亿左右。城镇化就像一个大风口,令无数人为之折腰。

但人虽到了城市,对故乡却始终难以割舍,这是国人骨子里与生俱来的修养。苏轼一句“此心安处是吾乡”,7个字道出故乡与他乡最大的不同。城市虽好,心安处才是故乡。

而承载故乡二字的,除了那些深刻在脑海里的记忆,应该就是老家那栋养育自己从小到大的房子了。那么,对于户籍已在城市的农村子女们,老家的房子以后会面临怎样的遭遇呢?尤其是父母年事已高,未来老家房子该如何继承呢?

按最新规定,户口已经迁至城市、房子依然留在农村的,统统按照“新规”办理。\n\n\n 全部实行“地随房走、房地一体”

什么是“地随房走、房地一体”?最通俗的解释即房子在、宅基地就在。房子不在,宅基地就不再。

展开解释是这样的。

宅基地与房子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宅基地,产权归属于集体,而非个人。个人可以向集体申请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在土地上建房。因此,个人只能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的产权。如果房屋倒塌、消失,那么宅基地一同消失。这就是地随房走。

而“房地一体”是涉及到目前正在开展的宅基地登记确权工作。根据实施办法,宅基地与房子将按照“房地一体”的要求,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证书。如果房屋已经空置超过2年以上或者房屋已经倒塌,那么就不予登记、确权、发证。

所以,房在宅基地就有;房不在或空置超过规定,宅基地就没有。\n\n\n 城市子女可以继承老家房子和宅基地使用权

老家房子,无论是之前的《继承法》还是即将实行的《民法典》,产权都是归属于个人的。因此,无论户口在农村还是城市,子女都有权按照继承的专门规定,继承老家的房屋。

但宅基地的继承则有不同之处。

首先,第一段已经明确个人不具备宅基地的产权,所以不存在宅基地可以继承这种说法。但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最新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在以前,因城市子女已经将户口从农村迁出,因此城市户籍子女只能继承个人房屋。但根据前不久自然资源部的一项说明,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城镇户籍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证书。

但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只是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能对房屋进行随意扩建,只能在宅基地范围内进行适当的修葺。同时,如果继承之后房屋依然闲置超过2年以上,集体是有权回收宅基地的。\n\n\n 宅基地的价值,正在逐渐提高

如果户籍在城市,农村里现有的很多福利,城市子女是享受不到的。此外,城市毕竟有着农村远远比不过的繁华、便捷。所以,有些朋友会认为宅基地对自己并没有什么用处。

但事实上,农村的未来,可能会让很多人刮目相看。

2018年国家一号文件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在2035年全面实现“宜居型示范农房”的建设,使农村居住条件、居住环境越来越好,使城乡逐步一体化。未来的农村是值得期待的,作为在城市打拼半辈子的人而言,农村或是未来很好的养老去处。

此外,宅基地的有偿自愿退出,也正在摸索、试点中。

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划,2015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就已有多个市、县开展宅基地、承包地的自愿有偿退出试点。

比如陕西,目前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为西安补偿22-25万一亩,陕南补偿10-12万一亩,陕北补偿16-18万一亩。成都邛崃市区内宅基地补偿30万一亩,市区外补偿10万一亩。

未来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全面开展,如果宅基地真的用不着,也不失为一笔收入的补贴。

最后小结。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目前正在开展中,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户口已在城市的朋友,不妨关心下当地的进展。人在城市,也别忘了来时的地方。再者,随着农村的不断改善,老家房子、宅基地价值水涨船高是看得到的。

二、农村宅基地是地随房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统一登记能够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轻群众的负担和重复劳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一、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指农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

以前宅基地使用权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发的是《房屋所有权证》,现在登记后发的是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为什么要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

通过农村不动产登记,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和保护,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统一登记能够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轻群众的负担和重复劳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三、不动产确权登记调查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本次调查依据《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界址(四至)等调查,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与测量工作,确保农户对宅基地和农房的所有权益。

四、确权登记的原则和思路是什么?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按照“尊重历史、便民利民、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逐步覆盖”的原则,由镇(街道)集中统一组织,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村(居)委会配合开展权籍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按要求提供登记证明资料。

此次权籍调查遵循“全覆盖”原则,确权登记遵循“应发尽发”原则,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五、纳入登记范围的有哪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具有合法权属来源,按时提供登记材料齐全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宗地内的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予以登记。

六、不得纳入登记范围的有哪些?1.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2.一户多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多宅部分;

3.一户一宅,超出规定面积范围外的;

4.非本村户口,宅基地和房屋无继承或合法批准手续的;

5.城镇居民购买和建设小产权房的;

6.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

7.无合法来源,未按时提供登记材料或提供登记材料不齐全的;

8.闲置的宅基地,坍塌无法居住的房屋及独立厕所、猪圈、牛栏等附属设施,列入征收、拆迁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整治范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登记的村民要积极配合调查小组的工作,并按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自然资源局提供);

2.权利人身份证明,如:

权利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由权利人或受托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由自然资源局、镇_街道_所属主管部门提供);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自然资源局提供);

5.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6.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7.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上述材料中需要权利人提交的,由调查小组人员现场拍照归入调查档案,调查时不收交证照原件。

八、调查时房产或土地存在纠纷应该怎么办?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和谐稳定”的原则,镇(街道)、村(居)委会成立工作机构,妥善处理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

首先,当事人应相互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调处,若仍调处不成,调查人员会把纠纷问题记录在调查表内,待下一步实施统一登记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调查时权利人不能确定如何处理?调查以“家庭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调查档案,房屋产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则上以过去核发的房产证(土地证)记载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户口簿上的户主为准。

对产权有异议的,可先按争议宗地处理,将争议原因记录在调查表内,争议解决后,根据争议调处结果重新进行登记。

十、农村农房一体不动产登记涉及什么费用?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十一、如何 “一户一宅”认定 ?1、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在户主出具具结书后按规定申请登记。

十二、如何认定“家庭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户”。

户口簿确定的户主;

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其现有的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视为两户;

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为特殊“家庭户”。

十三、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十四、如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农村宅基地一般是地随房走么

农村宅基地是地随房走的,所谓“房随地走”就是指某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买卖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农村宅基地一般是地随房走吗

农村宅基地是地随房走的,所谓“房随地走”就是指某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买卖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五、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统一登记能够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轻群众的负担和重复劳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一、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指农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

以前宅基地使用权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发的是《房屋所有权证》,现在登记后发的是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为什么要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

通过农村不动产登记,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和保护,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统一登记能够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轻群众的负担和重复劳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三、不动产确权登记调查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本次调查依据《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界址(四至)等调查,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与测量工作,确保农户对宅基地和农房的所有权益。

四、确权登记的原则和思路是什么?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按照“尊重历史、便民利民、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逐步覆盖”的原则,由镇(街道)集中统一组织,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村(居)委会配合开展权籍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按要求提供登记证明资料。

此次权籍调查遵循“全覆盖”原则,确权登记遵循“应发尽发”原则,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五、纳入登记范围的有哪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具有合法权属来源,按时提供登记材料齐全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宗地内的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予以登记。

六、不得纳入登记范围的有哪些?1.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2.一户多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多宅部分;

3.一户一宅,超出规定面积范围外的;

4.非本村户口,宅基地和房屋无继承或合法批准手续的;

5.城镇居民购买和建设小产权房的;

6.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

7.无合法来源,未按时提供登记材料或提供登记材料不齐全的;

8.闲置的宅基地,坍塌无法居住的房屋及独立厕所、猪圈、牛栏等附属设施,列入征收、拆迁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整治范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登记的村民要积极配合调查小组的工作,并按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自然资源局提供);

2.权利人身份证明,如:

权利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由权利人或受托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由自然资源局、镇_街道_所属主管部门提供);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自然资源局提供);

5.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6.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7.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上述材料中需要权利人提交的,由调查小组人员现场拍照归入调查档案,调查时不收交证照原件。

八、调查时房产或土地存在纠纷应该怎么办?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和谐稳定”的原则,镇(街道)、村(居)委会成立工作机构,妥善处理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

首先,当事人应相互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调处,若仍调处不成,调查人员会把纠纷问题记录在调查表内,待下一步实施统一登记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调查时权利人不能确定如何处理?调查以“家庭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调查档案,房屋产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则上以过去核发的房产证(土地证)记载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户口簿上的户主为准。

对产权有异议的,可先按争议宗地处理,将争议原因记录在调查表内,争议解决后,根据争议调处结果重新进行登记。

十、农村农房一体不动产登记涉及什么费用?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十一、如何 “一户一宅”认定 ?1、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在户主出具具结书后按规定申请登记。

十二、如何认定“家庭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户”。

户口簿确定的户主;

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其现有的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视为两户;

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为特殊“家庭户”。

十三、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十四、如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政策?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是地随房走的,所谓“房随地走”就是指某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买卖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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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有房有地拆迁合适吗,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政策

内容审核:石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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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6年01月09日
违法强拆维权,2026年先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26年01月09日
自管公房拆迁,房改未办结的房屋补偿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26年01月09日
拆迁面积认定,2026年先申请复核评估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6年01月09日
过渡费停发,北京这类拆迁纠纷的救济路子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26年01月09日
环保关停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举证方式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26年01月09日
拆迁评估价低于市场价,2026年先调报告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6年01月09日
环保关停拆迁补偿,2026年先查土地性质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26年01月09日
无证房拆迁面积核算方式,2026年维权顺序梳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26年01月09日
拆迁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2026年漏算人口的补正路子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

2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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