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法律主观:
铁路运输法院的受理范围: 最高法院根据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变化,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对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第四条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其驻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第六条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本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各铁路运输法院依照此前的规定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调整。
法律主观:
铁路运输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法律分析:
1、犯罪行为人针对铁路、机车、通讯等铁路设备实施破坏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地的铁路法院进行管辖;
2、从事铁路运输行业的职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犯罪的,由犯罪地的铁路法院进行管辖;
3、涉及铁路旅客包裹、运输、货物运输等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等,也由铁路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1、犯罪行为人针对铁路、机车、通讯等铁路设备实施破坏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地的铁路法院进行管辖;
2、从事铁路运输行业的职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犯罪的,由犯罪地的铁路法院进行管辖;
3、涉及铁路旅客包裹、运输、货物运输等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等,也由铁路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法律主观:
铁路运输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的刑事案件,包括列车上的犯罪和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自诉案件也可由铁路运输法院受理。
此外,铁路运输法院还负责处理与铁路运输、安全和财产相关的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审理范围及案件类型有哪些?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审理与铁路运输相关案件的法院,其审理范围涵盖了广泛的案件类型。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铁路运输事故责任纠纷,包括列车事故、铁路设施损坏、人身伤害等;
二是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包括票务纠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
三是铁路运输服务纠纷,包括旅客服务、行李运输、货物保管等方面的纠纷;
四是铁路运输管理行政法律纠纷,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五是其他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致力于保障铁路运输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公正的司法服务。
结语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审理铁路运输相关案件的法院,承担了广泛的审理范围。
无论是铁路运输事故责任纠纷,还是铁路运输合同、服务纠纷,以及铁路运输管理行政法律纠纷,都将在这里得到公正审理。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致力于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公平正义,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公正的司法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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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西安铁路法院判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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