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都公示了咋不见动静,征收拆迁公告发了却一直没动静?了解以下几点做好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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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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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

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拆迁都公示了咋不见动静,征收拆迁公告发了却一直没动静?了解以下几点做好积极应对!

一、征收拆迁公告发了却一直没动静?了解以下几点做好积极应对!

实践中,经常有被征收人咨询我们,说当地的征收拆迁公告已经发布一段时间了,然而是既没人找上门来谈也没见有人拆房,一直把心吊在嗓子眼的感觉着实不怎么好受......

其一,被征收人要明确自己所看到的究竟是什么公告。

在当面咨询中,我们一定会问被征收人一个相同的问题——与拆迁项目相关的文件、公告、通知都带了吗?

然而得到的答复却往往令我们遗憾。很多被征收人的回答都是“没带”“没见到过”“听说过有但没有拍照”等等。

所以,我们首先要确认的事实就是,你所看到的,或者听说过的那个所谓的公告,究竟是什么公告,贴出来的纸上面写的是什么内容。

须知,拆迁项目中需要往外贴的东西可是不少,稍微归置一下就可能有如下这些种:

需要稍加解释说明的是,表中两边的内容并不相互排斥。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同时涉及对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拆迁,那么根据一些地方性规定,同样会有牵涉评估、补偿安置决定(裁决)等步骤的出现,相应的公告材料可能与左侧的内容类似。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启动前,可能会有单独的意愿征询环节存在,意愿征询也可能会有相应的公告、通知张贴出来。

通常而言,在由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中,自第一份公告发布之日起即会进入“紧锣密鼓”的阶段,所有的工作都要限期完成,不太可能出现长时间“暂停”“没动静”的情形。

若所谓的“公告”发布后一年以上都毫无动静,那么极有可能是消息来源不准确或者将其他公告误认为了与拆迁项目相关的公告。

其二,方案、协议、决定永远比公告重要。

请各位被征收人朋友牢记,公告所针对的事实上是拆迁项目所涉的群体,且其内容具有概括性和一定的模糊空间。但补偿安置方案则是直接决定补偿标准、方式、项目甚至金额的,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偿决定更是直接下给每一户被征收人的。

故此,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方案、协议、决定这3类东西,而事实上它们在同一个项目中的大体内容条款都是相同的。及时依法提出意见、要求听证、进行协商、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对我们最终的补偿结果而言至关重要。

退一万步讲,即使所涉项目因“未批先占”而贴不出一份合法的公告来,只要我们把方案、协议或者决定处理好了,确保补偿利益拿到手,它是否真的未批先占也没有那么令人头疼。

反之,如果一个项目在无合法公告的情况下直接启动了,但我们在稀里糊涂之下就签了协议了,那么再想以没公告为由推翻协议,困难是巨大的。

什么都没有,什么都没看见,绝不是我们怠于行使知情、参与、监督权利的理由。

其三,如果出现在评估报告作出后长期不做补偿决定的情况,被征收人要积极应对,不建议消极等待。

在征地拆迁中,一旦评估报告依法作出并送达,补偿决定就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作出,一般应当是一年内。否则一旦离评估时点过远,评估报告的内容将难以客观体现出房屋的价值。

此种情况下拆迁方的单方拖延显然会让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于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过后仍然“没动静”的情形,被拆迁人可以视情况提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诉讼,督促拆迁方尽快落实补偿安置。

二、拆迁公告是什么

国土资源局贴出征地公告,可能意味着要拆迁,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收土地预公告是要拆迁了吗

不一定要拆迁公示后只是可能要拆迁,具体还是要看实际的情况;因为在公示之后还需要组织听证会,之后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然后再报批,最后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具体的落实。

这些是法定的流程,具体的时间是不确定的,不会一出公告马上就拆迁。

发布预征地通告和征地公告的区别是什么1、发布时间不同征收土地预公告是政府征地批准之前作出的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准之后作出的公告。

2、两者目的不同征收土地预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见。

征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如果被征地农民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等法律救济。

3、法律效力不同政府征收土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没法律效力。

征收土地公告则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政府征收土地,是以最终发布的公告文件为准的,因为预公告发布以后还会进行修改因此法律效力不如最终公告。

政府机关进行征地公告之前应当先向社会进行预征地通告,然后在组织专家以及工作人员等进行征地研讨,确定具体的征地范围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机关进行征地的前提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如果不符合的,被征地人民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四、征收公告一定会拆吗

法律分析:

不一定,公示后只是可能要拆迁,具体还是要看实际的情况;因为在公示之后还需要组织听证会,之后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然后再报批,最后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具体的落实。

这些是法定的流程,具体的时间是不确定的,不会一出公告马上就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五、征收公示后一定动迁吗

国土资源局贴出征地公告,可能意味着要拆迁,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拟征地公告后一定动迁吗

法律分析:

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 划需要被拆迁。

其中包括:

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

拆迁公告是由 国家城建土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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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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