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拆迁房买后就拆迁,拆迁安置房属于什么房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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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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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征收 房屋违建认定与危房认定案件 国有及集体土地群体性安置补偿纠纷案件

擅长民营企业征收补偿纠纷、重大群体性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处理。专门致力于全国重大涉黑案件的再审、复杂企业征收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并担任国资委等多家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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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安置房属于什么房产类型

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商品房,其产权性质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类进行详细阐述:

1)城市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性质

1. 大产权性质:在城市中,拆迁安置房通常属于大产权房。这类安置房是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虽然其售价普遍低于商品房,但与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可以上市交易。此类住房在土地使用权上可能与普通商品房有所不同,一般是集体土地,没有分户的个人土地证。但满5年后,业主可以补齐土地税,换成大产权的土地使用证。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也规定,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农村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性质

1. 小产权性质:在农村地区,拆迁安置房通常属于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这类房屋只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在当前法律规定下不允许上市交易。

2. 特殊情况: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城市建设规模扩大过程中,一些近郊乡村变为城中村,征地拆迁后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农业人口转为城镇户口。这种情况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划拔土地建房,房屋性质是不完全产权的房屋。这类房屋在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3. 法律依据与风险:农村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性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村拆迁安置房属于小产权房或不完全产权房,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诸多风险,如产权风险、未来增值后原出售方毁约的风险等。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性质因具体情况而异。在城市中通常属于大产权房;而在农村地区则多属于小产权房或不完全产权房。在涉及拆迁安置房交易时,应充分了解其产权性质及潜在风险。

二、安置房收房时主要注意事项

安置房收房时,主要应注意以下事项:

1)查验房屋五证是否齐全

1. 根据相关规定,安置房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五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前提和基础,缺一不可。

2. 收房时,应要求开发商出示这五证,并仔细核对证件上的信息是否与房屋实际情况相符,确保房屋具备合法交易资格。

2)检查房屋质量与配套设施

1. 房屋质量是收房时的重要关注点。应仔细检查房屋的结构、墙面、地面、天花板等是否存在裂缝、渗水等问题,以及门窗、水电等设施是否完好。

2. 同时,要检查房屋的配套设施是否齐全,如电梯、消防设备、燃气管道等,确保这些设施符合相关规定并能正常使用。

3)确认房屋面积与户型

1. 收房时,应核实房屋的实际面积是否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相符。如存在误差,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还要确认房屋的户型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户型一致,包括房间数量、布局、朝向等。

4)了解房屋产权情况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征用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在收房时,应了解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确保自己能够获得合法的产权证明。

2. 如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或抵押情况,应及时与开发商或相关部门沟通解决,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5)签订收房协议并保留证据

1. 在确认房屋无误后,应与开发商签订收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2. 同时,要保留好收房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五证复印件、收房协议等,以便在后续出现问题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置房收房时需注意查验房屋五证、检查房屋质量与配套设施、确认房屋面积与户型、了解房屋产权情况以及签订收房协议并保留证据等方面的事项。这些注意事项均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经验,旨在帮助购房者顺利收房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回迁房名字是不是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

回迁房名字并不是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具体分析如下:

1.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这意味着,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名字,通常是该不动产的法律上的所有权人。

- 但同时,该法条也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表明,权属证书并非唯一决定因素,不动产登记簿的记录同样重要。

2. 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物权的变动需要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才能生效。

- 因此,即使回迁房的名字写在了某人的名下,但如果该变动没有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那么该人并不真正拥有该回迁房的所有权。

3. 回迁房协议的性质

- 回迁房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它规定了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的具体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包括回迁房协议)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回迁房协议一旦签订并生效,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回迁房协议本身并不直接决定回迁房的所有权归属。所有权的归属仍然需要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来确定。

回迁房名字并不是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所有权的归属需要综合考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四、承租人知道该房屋属于违建 但是还是签订了租赁合同 后期还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租

承租人知道房屋属于违建但仍签订租赁合同,后期仍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这一规定直接指向了违建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性,因为违建房屋本身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建房屋租赁合同正是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1. 房屋占有使用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即使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实际使用了房屋,也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这是为了确保出租人因房屋被占用而获得的合理补偿。

2. 损失赔偿:

- 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违建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明知房屋是违建仍出租,承租人也明知房屋是违建但仍承租,双方都可能存在过错。对于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如装修损失、经营预期利益损失等),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

三、承租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1. 权利基础:

- 承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有权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这是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2. 请求时机:

- 承租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只要合同确实存在无效的情形。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房屋是违建,也不影响其后期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3. 法律后果:

- 一旦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双方将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等。

承租人知道房屋属于违建但仍签订租赁合同,后期仍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后,双方将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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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安置房收房时主要注意事项,回迁房名字是不是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

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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